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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章挽回自己损失的自救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情况,韩飞分析的差不多了。
“那我们接下来继续分析,关于违法阻却事由,还有一种情况。”
“叫做自救行为。”
“首先什么是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自救行为的前提,是你的法益已经遭受到了损失。”
“我们先说个最简单的例子。”
“把别人家门前的摩托车推回自己家,这种行为是不是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但是张三他被李四抢走了一辆摩托车。”
“张三夜里到李四家,发现李四门前停着的摩托车跟自己的一模一样。”
“于是张三趁着夜深人静,把摩托车推回自己家。”
“那这种情况张三的行为,就属于自救行为。”
“这么说,大家能理解吗?”
张三被抢了摩托车,他的法益已经收到了侵害。
之后张三从李四处将摩托车“偷”回,是在挽救自己的损失。
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最简单的自救行为。
“理解。”
“可以理解。”
“明白。”
“理解。”
“+1。”
“理解。”
看大家都理解了,韩飞继续说道:“好,我们继续举例。”
“正常我们在路上遇到一个人,使用蛮力把他扣押住,扭送派出所,这个行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派出所的人,他们扣押住一个人,扭送派出所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办案人员是在行使权力,我们前面说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好,那张三被李四偷了钱,张三抓住李四,把李四扭送派出所。”
“这种情况,我们看张三的钱被偷了,他的法益遭受了损失对吧?”
“那他把李四扭送派出所,他就属于自救行为。”
“但是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是小偷,他觉得李四会偷他的钱。”
“在李四还没动手的时候,张三就把李四扭送派出所,这种情况,大家觉得张三的行为合法吗?”
韩飞强调过,要财产已经遭受损失,才能进行自救行为。
前面的案例,是张三已经丢了钱。
而最后这个案例,只是张三觉得,他的财产还没有遭受到侵害。
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
“万一李四没动手,只是张三想多了呢。”
“总不能看到路上有个人,觉得不对劲,就把人抓了送派出所吧。”
“张三的行为不对。”
“要财产遭受损失后,才能进行自救。”
韩飞说道:“上述张三的行为,属于假想自救,法律是不认可这种行为的啊。”
“我们再比如说,张三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美女。”
“两个人聊着聊着,就开始网恋,天天发消息,我爱你,你爱我。”
“张三给对方前前后后转了几十万,是给女朋友的零花钱。”
“结果有一天,张三和李四出去喝酒。”
“李四喝多了,张三想用李四的手机,联系李四的家人来接他。”
“结果用李四的指纹开锁以后,张三在李四的手机里,看到了自己和网恋对象的聊天记录。”
“张三试着给女朋友发了条消息,结果李四的手机响了。”
“原来搞了半天,是这个李四在跟自己网恋。”
“张三气不过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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