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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暴露出了鲜明的特权思想。
三.麻风病罪犯处刑方面的矛盾律条
麻风病罪犯处刑方面矛盾的律条,主要表现在处刑方式上。还是先读《法律答问》中的3段律文:
第96条云:麻风病人犯罪,应该定杀即淹死,而不是活埋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和相关的规定不合。本条规定了对麻风病罪犯的一般处刑原则:判死刑,淹死(原文见【法律答问96】)。
第97条云:待判重罪犯(完城旦)患麻风病,迁往隔离区居住处之。或者迁往隔离区淹死。迁往隔离区后到底是居住?还是淹死?本条是模棱两可。若迁居处服完城旦劳役,则和第96条规定的一般处刑原则&ash;&ash;定杀相矛盾【法律答问97: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䙴(遷)所定殺】。
第98条云:已判城旦、鬼薪之罪犯患麻风病,应迁往麻风病隔离区【法律答问98: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迁往隔离区后该如何处理,不清楚。这,也和第96条规定的一般处刑原则&ash;&ash;定杀相矛盾。
作为法律,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悖。姑且不论这3则律文处置麻风病犯人的残酷性、残忍性(活活淹死),单就法理的逻辑性而言,也是前后矛盾的。先是对麻风病人犯罪处刑一般原则为定杀(淹死),再是对重罪待判的麻风病人犯的适用原则为模棱两可,后是对在刑麻风病罪犯的实用原则什么不谈。作为法律,它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法理的一致性:即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作的规定,不能相悖。云梦秦律在究竟该怎样处置有罪的麻风病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一连串自相矛盾的律文,这倒是印证了云梦秦律没有那么高大上,不少条文是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
四.死刑方面矛盾的律条
秦代有杀人偿命的法律。同时,对死刑的运用,亦是慎重的,根据不同情形,作了严格的细分、区别和限制。比如,对教唆作案杀人者,处以磔刑;对杀过继养子者判斩首弃市;对在搏斗中杀害警察的凶手按故意杀人罪惩处;对擅杀亲子者,黥面并判四年的城旦舂;对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处黥刑并处城旦舂等等(分别参见《法律答问》第54、57、53、56、59条)。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在这种细分和限制中,也存在着法理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罪行相同,处罪不同,即同罪不同刑的矛盾。对比下述三条律文,便可看出。
第56条说:擅自杀子,判黥面并处为城旦舂。擅杀指的是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大多,不愿他活下来,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就是杀子。对此行为,男女黥面并处城旦舂(原文见【法律答问56】)。
第57条云:士伍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嗣,在一起居住,擅自将养子杀死,应当弃市。即是说杀养子判斩首弃市(原文见【法律答问57】)。
第59条却说,私家奴婢擅自杀子,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监管(原文见【法律答问59】)。
上述三条律文,所说罪行相同,都是擅自杀子;处刑却有天壤之别:杀亲子者处黥刑和四年的苦役;杀养子者却处斩还暴尸街头;而私家奴婢杀子的处刑更是奇葩,在脸上刺几个字,交其主人管教了事。这些同罪不同刑的处罚,形成了鲜明的矛盾。
五.连带问责方面的矛盾律条
下级出错,连坐上级,是秦代官吏治理、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参见《云梦秦律中的规章制度》第十六节...连带追究制度)。
当是顾忌秦国在诸侯各国中的国际影响吧,云梦秦律中有一条和连坐制度相悖的规定:出国使臣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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