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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吏(邦徒和伪使)不归国,使臣不连坐(原文见【法律答问149】)。
此外,《法律答问》第152条规定:诬告人被判罪,同居、典、老不当當论。而《法律答问》第80条却说:盗贼入室伤人,被伤之人呼救,典、老确实不在,仍应处罪[典老雖不存,當論];甚至看到有人在大路大街上杀人伤人,旁边的人不加援救,距离在百步以内的,都得按靠得最近距离(比野)者同样论处,重罚2688钱[法律答问@精华书阁: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这些条文中同样的非直接责任人或者非直接过错人,有的被连带问罪有的不连带问罪,这,在法理上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六.官员赔偿方面矛盾的律条
《金布律》第9条规定:人死官债不烂:因官员失职造成的(百姓、囚徒人死了所欠下的)官债官物不能偿还的,得由官府长官和当事主管官吏代赔[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第10条又说:县官、都官(因点验核算财物受错账连坐)被判的赔偿,有关官府要分摊给官员本人及其属员人人赔,当年赔不清,依***处[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負其官長及冗吏,...少內以收責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这,一会说失职的官员一人赔,一会又说本人和属下人人赔。官员所承担的赔偿到底由谁赔,怎样赔?法理上前后矛盾,让人一头露水。
★小结:法律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两个一致:一是法理逻辑的前后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一是同一刑名的量刑一致,不能互相冲突。云梦秦律中这些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律条,违背了法律的基本标准,是不能算作法律的。
秦律中的这些矛盾,反映了秦代的立法思维不严密,立法技术不成熟。这些不成熟的法律,不是什么国宝,是单单乎守护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