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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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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的律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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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矛盾。

    此外,盗窃罪方面的矛盾律条,除了存在罪行性质相同而处刑不同的主要问题之外,还存在着罪行性质不同而处刑相同的问题。如,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法律答问23:「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與盗同法」】。

    私用公款和盗窃是有区别的两种行为。律文的本意是严厉制止私用公款,却把私用公款与盗窃划了等号,搞成了同罪,这就犯了差别事物等质化的逻辑错误。

    (二)情理矛盾

    其一,表现在如何判别知情与不知情方面。《法律答问》第13条,把知情与否作为妻子藏赃该否获罪的前提,知情藏赃按盗窃处罪,不知情则为收藏。但,从社会现实来看,秦代的生产力并不发达,普通人家日入千钱,除了杀人越货抢劫盗窃之外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人情上讲,家里一夜暴富、妻子藏钱三百,夫妻之间对钱的来路不闻不问,这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盗窃,妻子能不知情吗?又怎么去判别妻子不知情呢?鉴此,律条在社会和家庭两个维度,都存在着情理方面的矛盾。

    再看《法律答问》第16条。核心内容说:对他人盗窃不能知情不举,更不能同享盗赃(和盗犯一起吃用赃钱买的肉,分享用赃钱购的物)。否则,和盗犯同罪。但在实际生活中,知情不报、同享盗赃、实施盗窃应该是三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把它们三者等同起来,一律按同一罪名论处,姑且不论法理能否成立,于情于理也是讲不通的。

    其二,表现在如何判别作案动机方面。法律答问第22条,把有无盗窃的动机(欲有盗、非欲盗)作为判定撬锁是否为盗窃的标准,存心盗窃的撬锁判赎黥,不存心盗窃的撬锁判罚款。但在现实生活中,怎样去判断溜门撬锁的作案人是为了盗窃还是不为盗窃?又用什么手段(工具、技术)去鉴定这一点呢?此外,法律是重行为轻动机的,动机和行为也不是一回事。有行为无动机可以判罪,有动机无行为则不可判罪。仅凭动机(念头、心思、思维途径)而无行为就去定罪量刑,恐怕天下众生皆为罪人了。这种判思想罪的搞法莫说放在今天是荒唐的,就是在古代也是行不通的!

    二.流放罪方面的矛盾律条

    流放罪方面矛盾的律条,表现在罪犯的家人是否随同流放的规定上。先读3段律文:

    第一段:廷行事有罪當䙴(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䙴(遷)所【法律答问47】。意思是流放罪者死了逃了,所包含的家人仍得去流放地。即家人要随同流放。

    第二段:當䙴(遷),其妻先自告,當包【法律答问49】。意思是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也不行,也得随往流放地点。也是家人要随同流放。

    第三段: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女干為事,論可(何)殹(也)?當䙴(遷)。䙴(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法律答问48】。意思是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的官长应处流放。但被流放者的妻子不应随往流放地点。即家人(妻子)不随同流放。

    《法律答问》47.49.48这三段律文,在家人该不该一同流放的事情上,一会说,判流放罪的罪犯即令是本人死了逃了其家人(妻子)必须随同流放,哪怕她事先自首也不行!一会却说坏官判流放罪家人不必一起流放。硬是前后矛盾,自打耳光!

    从本质上来讲,对于家人(妻子)是否随同流放的问题,秦律是依据丈夫的社会地位来确定的。存在着夫贵妻荣、处境不同的差别,出现了对同一角色(妻子)处置不同的矛盾律条。法律答问第47条谈流放是株连无辜,本人死了,家人也得流放[所包當詣䙴(遷)所]。而第48条一但具体到官员、而且还是专做坏事的小混官的流放,就立马变了腔调,成了其妻子不随同流放[(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形成了同理律条的前后矛盾。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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