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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主体范围的扩展(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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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采用了类似组织体责任论的单位责任归责理论,法院在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时无法通过采纳不同的单位归责理论来解决不同事实情境下的价值权衡难题。因此,我们拟从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两个维度出发,对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把作为自然人诉讼法律权益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扩展到单位诉讼主体进行论证。

    三、我国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对经验事实的关注,比进行抽象的理论思辨更重要。我们认为,在进行理论问题研究时,对经验事实的归纳和总结,与抽象的理论构建至少同等重要。在论证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应然理由时,不应只关注该权益作为法律规范指导原则的道德正当性分析,还应从我国单位刑事立法出发,从经验层面总结规律,对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进行必要性层面的分析。

    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单位犯罪”进行全面系统查找,并限定查找条目为“刑事案由”“判决书”和“基层法院”,将关键词也选为“单位犯罪”。在“裁判年份”处会显示每年的判决书数量。裁判文书网上此数量应当并非每年度单位犯罪案件数量,而是由被告提出将自身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请求从宽处罚的案件数量和检察机关按照单位犯罪进行追诉的案件数量总和。搜索结果显示,裁判文书网自2002年起便收录有单位犯罪及涉及单位犯罪认定与否的判决书,但由于2013年以前的判决书数量过于稀少,不具有统计学上的分析意义,本文只选取对2013年至2021年的搜索结果进行样本分析。

    在按照上述方法查找出的2013年至2021年的份判决书样本中,检察机关直接按照单位犯罪进行追诉,法院对单位和自然人同时判罚的判决书有2699份。检察机关按照自然人犯罪追诉,被告提出了应将自身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请求后,法院最终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判决书有1499份。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自然人,不论是起刑点还是量刑刑期,都轻于同等条件下的自然人犯罪。因此法律的规定对自然人被告有足够的激励去证明案件为单位犯罪,以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量。主张将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常用的一种辩护策略。在上述1499件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中,由于公诉机关未指控单位犯罪,法院多数情况下直接依照“高法解释”第340条的规定只追究单位中的自然人的责任。少数情况下,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追加责任单位为被告人,但检察机关皆未追加,法官不得已只对自然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对2013年至2021年的份判决书进行逐年分析,得出的数据如下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单位犯罪案件判决的数量从2013年起至2019年,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但从2020年起开始下降,在2021年呈现大幅下降趋势。该降幅的起始时间正好与2020年开始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相一致。与此同时,法院采取“单罚制”判罚的单位犯罪案件在单位犯罪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从2013年起,呈现明显的递增趋势,如下图1所示。

    根据图1中的折线图所示,可以清楚地发现,除去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诉处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外,我国司法机关日趋以单独处罚自然人的“单罚制”形式对单位犯罪进行惩处。究其原因,除了涉案单位在判决时已经注销、破产等外部因素导致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外,基于贯彻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惩罚单位主要责任人员、放过单位的方式,来顺应日益重要的保护民营企业司法政策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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