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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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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权力来理解,似乎还有些片面和单薄,故,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自然延伸。理由如下:其一,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刑事合规考察的准入审查是其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企业刑事合规作为新时代下社会治理的新方式,其具有“保护民营经济”“预防企业犯罪”等多种功能和价值,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与检察机关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分不开的。其二,目前,刑事合规制度尚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立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不仅是涉案企业,一些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也未必能正确理解“企业刑事合规”,遑论企业和公民。此时,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合规考察的适用,本质上发挥了一种“普法教育”“警示”的作用。其三,拯救企业,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关涉到企业和员工的命运。无论是企业还是责任人,一旦涉嫌犯罪,被追究责任之后都将面临重创,进而还会殃及投资者、雇员、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刑事合规考察的准入条件,关系到是进入起诉环节还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涉案企业申请刑事合规考察应被赋予平等权利

    是否所有的涉案企业都有平等权利申请启动刑事合规?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本文将从涉案企业的诉讼地位、刑事合规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试点法律规范的理解论证赋予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准入平等申请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理由如下:其一,涉案企业有权申请刑事合规考察是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企业刑事合规是检察机关追诉企业犯罪活动的一环,其无疑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涉案企业作为刑事合规程序的主体,理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是否选择合规考察和维护诉讼利益具有天然的权利。其二,涉案企业有权申请刑事合规考察有助于推动企业合规的正向发展,使企业的提升改善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从企业合规在法律实践的发展演进过程可以看出,站在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合规是企业内部防控刑事风险、避免犯罪的规则和机制。而立足国家角度来看,企业合规是国家在刑事立法中赋予其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法律意义,并在刑事司法中建立激励机制。如果只能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合规考察,就意味着在检察机关没有主动启动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就没有获得刑事合规激励的机会,其将承担被追诉的不利后果,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涉案企业的诉讼利益,也不利于培养企业自身反省的勇气。其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蕴含的企业犯罪多元共治的价值取向为涉案企业主动参与刑事合规提供了可能。近年来,企业犯罪愈发严峻,传统的单一国家法律规制并未有效遏制企业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违法犯罪由事后惩治转变为事先积极预防,由国家单方治理转变为国家与企业共同治理,对促进社会治理尤其是犯罪治理具有重要价值。

    综上,“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和防止国家权力侵犯的护身符。”赋予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准入的申请权,不仅是其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对企业诉讼利益的救济;不仅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延伸,也是对其行使公权力的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体现了正当与公平。从另一个层面看,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准入环节具有“企业合规申请权利与检察机关审查权力”的双重属性,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双方积极主动参与到预防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一种正向激励。

    (三)审查涉案企业准入刑事合规考察的两种路径

    如前所述,刑事合规准入的审查包括依检察机关的职权审查和依企业申请两种路径,分别具有了检察机关“履行职权”和涉案企业“行使权利”的双重属性。由此,一方面,在未来设立相关制度时,应当遵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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