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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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重考察验收模式,以期对企业的合规风险、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体检”、“源头治理”。另外,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去推动立法,当下更重要的是寻求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的共识和制度安排,明确和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程序,为合规互认打下基础。具体举措如下:第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应该最大限度拓展更多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参与到合规建设中来,形成工作合力。第二,尽可能通过制度安排去实现有效行刑衔接和联动。第三,为保障涉案企业整改质效的延伸,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还可以协力搭建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跟踪回访”制度。
(二)合规验收阶段应该遵循的逻辑步骤
合规考察验收的审查过程需要规范有序,有主有辅,方向明确。虽然检察机关在合规验收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验收的步骤必须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作用,以保证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能够有效运行。为了积极引导监督涉案企业进行实在的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尽到监督考察的职责,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第一,深入涉案企业内部,对企业的结构、涉及案情、人员结构有基本了解,帮助分析查找企业涉罪的风险点;第二,对于已经制定的合规计划条款,进行认真审阅,从针对性、可行性与合理化层面提出中肯建议;第三,对照合规计划,听取涉案企业的汇报和提供的数据事实,逐一考察企业是否真正落实了合规计划的内容,评估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履行程度及效果等,第三方监督考察评估组织要及时把合规效果评估意见反馈给合规考察的验收主体参考,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
(三)合规验收的方法及验收结果的运用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验收,需要有以下的理念方法作指导:其一,合规整改的企业需要提供客观实在、具有操作性、可以观察评判的合规举措进行展示和比较;其二,合规考察和评估可以分阶段进行,在保障合规计划整体实施的稳定性基础上,允许涉案企业依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合规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随时可以对症下药;其三,允许合规内容与合规推进的方式“因企制宜”“因案区别”。应当允许涉案企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等具体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小组要找准犯罪原因及风险点重点整改,进行个别化、针对性的考察验收。
针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人民检察院进行验收审查之后,将会产生四个方面的考察验收结果:一是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批准(决定)逮捕的决定,或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达到有效性标准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三是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但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四是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起诉决定。
结语
企业合规改革契合了中央“六稳”“六保”的大政方针,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准入与验收是合规考察的“入口”与“出口”,合规考察的准入标准与验收标准是把握这两道关口的钥匙。未来立法应该明确所有类型的涉案企业均享有申请合规考察的权利,这样既能促进企业犯罪多元治理,也有助于实现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平等保护。而现有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综合审查涉案企业犯罪类型、罪量轻重、主观态度、企业整改潜力等因素,尽可能扩宽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空间。合规考察的验收则应保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真合规、真整改的验收标准,以是否达到预防企业再犯罪为有效性的终极目标。正可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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