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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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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出”对应“准入与验收”。基于企业犯罪预防的原理,验收审查中,企业针对涉罪领域合规风险建章立制仅仅是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的形式标准,应该更注重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的实质标准。在国内外普遍倡导创建持久深厚的企业合规文化的观念背景下,本文认为企业文化的内涵过于丰富而且抽象复杂,不如提倡制定态度鲜明的“允许和禁止”的企业行为准则,这样更能增加可观察性、可对比性,由此形成企业合规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评估考察合规计划既要重视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也要体现“因企因案制宜”的“针对性”“动态性”特点。考虑到企业所犯之罪都是法定犯或者行政犯,而违法与犯罪往往界限模糊,所以,在考察验收环节,必要时也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换言之,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检察机关不能唱独角戏,而应该在确立检察机关属于宏观主导地位前提下,联合行政机关一同参与考察验收,检察机关在综合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成员以及行政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意见之后,最终做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总之,企业刑事合规有助于激发企业自我预防犯罪的动力,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有鉴于此,确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标准和验收标准,不仅可以推进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也可以形成企业内部控制与国家外部监督相融合的预防犯罪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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