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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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机制;(5)公司高层的职责分配清单,必须承诺合规是企业的最高价值,并确保公司商业目标的实现与合规价值不相冲突。
(三)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验收的实质标准:行为准则内化于心
如前所述,学界基本一致地认为,在企业内部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合规文化才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有效性的实质标准。然而,本文认为,企业合规文化的内涵,终归要从举止行动和具体的要求表现出来。相比较而言,制定态度鲜明的“允许和禁止”的企业行为准则,更能增加合规有效性的可观察性、可对比性。企业行为准则被定义为“一个书面的、独特的、正式的文件,它包括用来指导员工和\/或公司行为的道德标准”。依此理解,行为准则就像法律一样,规定了禁止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并明确定义不可接受或非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制定一个听得懂、可检验、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合规效果行稳致远的引路航标。企业的行为准则需要具备以下的特点才最大可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第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以实际行动表现出对行为准则的支持,例如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强化行为准则对员工决策行动以及道德信仰的影响;第二,企业高层应当赋予合规管理机构或人员审查公司业务、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违规人员等权力,设置专项的人、财、物以保障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三,企业必须作出尊重法律、合法守规、预防犯罪的公开政策宣传,必须制定详细的行为规范,具体落实为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不同岗位的员工守则,同时,应设立奖惩分明、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程序。第四,行为准则应该具有系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专项合规和全面合规有所侧重和区别,但是注重合规整改的系统性就意味着合规整改是指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而是系统兼顾,重视整体合规成效。行为准则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应该保持一致的道德趋向和价值评判标准,行为准则的持续性可以确保合规计划与整改效果具有长远发展的参考价值。尽管我们承认合规计划可以根据企业结构和规模的变化而作动态调整,但不意味着行为准则可以朝令夕改,更不能因为企业高层领导的更换而导致行为准则和道德评判标准发生变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为避免出现纸面合规、临时合规,“企业就必须公开作出守法合规、预防犯罪的政策宣示,制定明确而细化的行为规范,具体地落实为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不同岗位的员工守则,并严格执行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这就意味着,只有得到高层领导认可和承诺、内化为一种理念、融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以及落实到具体部门中的企业行为准则,才能够真正起到指引和约束企业及员工的行为,达到防止企业再犯罪的实质效果。
六、涉案企业合规验收审查标准的立法设想
除了制定合规验收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外,还需要明确涉案企业合规验收审查的程序步骤和验收结果的运用。结合试点实践的做法,立法建议如下:
(一)合规验收可以有多元主体参与
企业合规的试点推行,检察机关虽然处于宏观主导地位,但并非意味着检察机关演绎独角戏,而是需要其他更多的行政主体或者司法部门共同协作、联动而行。一方面,为增强行政机关对刑事合规的意义、功能的理解,邀请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成员,亲身参与到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整改评估过程中,亲身见证企业在合规中的变化和取得的成效,这样会更大程度推进合规成果的互认。另一方面,企业犯罪多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企业犯罪属于行政犯、法定犯居多,因此,违法犯罪之间有时界限模糊,情节严重,难以区分,更需要对企业的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双重考察。因此,必要时,可以采用“行政合规+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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