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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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理就是:企业作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制度、员工气质和环境氛围,能够对身处其中的企业成员的意思形成和行为举止产生影响,企业犯罪即为其表现之一。的确,如果企业以商业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见利忘义,那么就会变相鼓励员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最终诱发犯罪。相反,如果企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的底线,向企业成员传达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加之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就可以减少企业成员犯罪。所谓的“企业与员工责任分割”原理,就是指如果企业成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实施了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不是遵从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产物,该行为也只能被认定为企业成员的个人行为,而不能归咎于企业。综上,企业建章立制只能在形式上体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效果,由此形成合规文化才是合规建设的实质所在。企业合规作为企业预防、发现犯罪的内控机制,其价值和生命力不在企业有无合规计划,而在合规的有效性,即利于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的文化诱因。内化于心的合规文化无招胜有招。
但是,合规文化的内涵怎样界定以及如何展现?虽然目前没有具体评价标准,然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及其复杂程度绝非一日之功。以笔者之见,当企业合规文化已经达到群体性的敬畏规则与违规零容忍的理想境界,即企业“尊法”(敬畏崇尚法治)而不是单纯“遵法”(遵从法律)的境界,那就是企业法治、企业合规文化的最高境界。此时,员工不仅能自觉守法,而且能自觉抵制违规,监督他人守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内部已无藏身之地。然,合规文化的评估需要根据涉案企业内部结构、行为准则、高层与员工的精神气质、道德理念、价值观以及企业的行为模式进一步综合评判。而这些综合标准比较抽象和模糊,无法量化评判,况且,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内容和重点不一定完全相同。就此而言,关于合规文化如何形成、内容如何评估、对于预防企业再犯罪是否有效等问题目前还在摸索和讨论中。
(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形式验收标准:建章立制外在彰显
在当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尚未就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本文则主张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的验收审查应从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两个层面考量。这里的形式标准是指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各项合规的规章制度,审查的关键在于评估企业建章立制的全面性与针对性。全面性是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不可或缺、体现企业共性的合规要素,针对性要求围绕企业涉罪领域的合规风险开展合规建设。
考察涉案企业建章立制应包括以下合规要素:其一,合规章程与政策。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大***,涉案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合规经营的理念,制定体现合规价值理念的员工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等书面文件。其二,合规组织体系要健全。合规组织体系通常包括指导合规整改的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和执行合规整改具体措施的合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合规建设领导小组通常由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组成,展开对企业犯罪原因、企业合规风险的分析研判,研究制定企业合规规章制度。其三,合规管理机制的设置。具体包括:(1)合规风险识别、监控、评估与应对机制。涉案企业应对涉罪领域的合规风险进行彻底性评估,生成风险评估清单。(2)合规培训机制。涉案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全员合规培训,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外来员工等还需进行专门合规培训。值得强调的是,对涉案企业合规培训效果的评估不能停留于培训次数、参加人数等外在指标,而是以合规培训内容是否应对涉案的风险点、是否真正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等因素检测合规培训的实效。(3)举报、调查和处理机制。(4)合规绩效评价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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