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检视与新塑(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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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商标立法规定,在难以证明为恶意申请的前提下,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并无法律依据。那么,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中是否应当要求申请商标注册须以商标使用为目的,也即增加商标意图使用要件呢?
(一)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要件的必要性
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商标非正常申请现象,即一次性或短时间内提出多件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注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需要,从而导致大量的注册商标长期闲置不用,不仅挤占有限的商标资源,引发商标圈占、囤积现象,妨碍他人对于商标的选择和使用,不利于市场发展,对消费者也不会产生任何好处,因为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囤积的标记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严重浪费紧缺的商标审查资源,更为高价转让注册商标牟利、恶意商标侵权诉讼提供便利。
针对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除第4条新增规定之外,并无明确的有效性规制条款。《商标法》第49条第2款关于注册商标撤销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条件,旨在为已注册商标设定使用义务,无法适用于对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制。此外,《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关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也仅适用于已获核准的注册商标,相比于注册申请审查阶段的规制,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宣告规定均为“事后补救”,难以在商标权利取得的始端有效避免商标非正常注册申请现象。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将真诚的商标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意图使用的声明和证据。在商标权利取得制度中引入意图使用要件,可以弥补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忽视商标使用的制度缺陷,为驳回不具有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提供法律依据,在注册审查阶段有效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商标囤积等非正常申请行为。
(二)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要件的正当性
商标具有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积累等功能,亦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功能,在卖者与买者之间信息传递,以区分具有不同的不可见特征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功能的实现均须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只有将商标使用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中方能体现其本质与价值,而商标意图使用是商标权人将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内心意愿和内在动机,使用意图作为行为人从事商标使用行为的主观要件,虽然不同于商标使用行为,却是实施商标使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定实质性商标使用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中,商标权是以注册商标为权利客体的专有性权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即为获准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专有性使用,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具有商标使用意图符合商标法设置商标权利的初衷,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可避免商标注册制度的异化。同时,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使用意图要求,可以在注册申请阶段即对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行为实施规制,遏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规模性注册等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以保证核准注册商标能够实际使用,发挥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不以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实际使用商标为目的的商标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实践中的商标囤积、注而不用、高价转让注册商标行为均不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在实质上已缺失理性行为应有的正当性,但在不以使用意图为注册要件的制度体制下,商标注册制度却为商标囤积等非正常注册申请提供行为合法的表象依据。笔者认为,应在注册申请阶段即予规制,将商标使用意图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必备要件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
(三)增设商标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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