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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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在于解决外逃腐败犯罪人员的犯罪资产追缴的问题。在立法中确立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外逃人员涉及的赃款赃物进行审理,有助于及时切断外逃人员赖以生存的“营养源”,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追回转移到境外的腐败资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目前开展境外追赃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在境外追赃过程中,涉案资产毕竟在境外,基于司法***的原则,我国无法在境外直接执行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没收裁决。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发挥境外追赃功能的核心在于没收裁决能够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境外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效果却并不理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境外追赃功能并未完全发挥。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立多年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特别是提起境外申请执行没收裁决的案件,对于案件的申请、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没收裁决的境外执行,缺乏实践经验指引和规范指导。迄今为止,世界上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的没收裁决的数量较少。据相关最高司法机关的披露,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立10余年来,违法所得没收裁决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两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李华波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请求境外国家承认和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的案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向多国请求承认和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的案件。这也说明了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境外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生效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并不显着。
纵观相关国家的立法,对于外国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主要有判决和登记的方式。如意大利、美国等就是通过作出判决的方式赋予被请求国没收裁决在本国境内执行的法律效力。英国、澳大利亚等采通过登记的方式直接赋予请求国没收裁决在本国境内执行的法律效力。然而,无论是采取登记方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判决方式的国家,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属于国际合作事宜,前提条件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签订有条约或者是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第10条对外国刑事裁判消极不承认,法律规范中长期缺乏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判的规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即使我们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作出了相关裁决,但是其承认与执行情况也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互惠原则的贯彻实施而有所区别。
(三)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
在境外追赃过程中,由于犯罪资产已被转移到境外,基于司法管辖权的地域性,我们无法直接在资产所在国进行执法和司法。有效追回犯罪资产的前提是需要和资产所在国开展针对涉案资产的冻结、扣押、查封和没收等合作。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可向外国政府提供协助,帮助外国司法管辖区查找和识别位于美国的国内发生的欺诈犯罪的收益。《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司法部长可授权加拿大总检察长或财产所在地的省检察长依据外国请求作出冻结扣押位于加拿大境内的犯罪所得财产的命令。
但是,在资产所在国提供相关国际合作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国家会因此而对他国的请求态度消极,不愿意为挽回别国的损失而付出资源代价。在相关制度中确认和保障提供刑事司法合作主体的物质利益,是鼓励和促进相关国家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动力。尤其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跨境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在资产所在地国也会构成犯罪,符合国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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