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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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传播是指网络个体出于关心、关注热点事件的单纯善意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热点事件,客观上无伪造证据材料行为,主观上并无炒作事实、非法图名牟利或其他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恶意。善意传播是一种“客观转述”,在后果上,不寻求通过加工、夸大、扭曲事件情节或性质而达到吸睛、吸粉或者吸钱的目的。在行为方式上,一般情况下,善意传播行为不会表现为长期持续、情感偏执或亢奋异常。在传播过程中,行为人如若意识到因轻信产生认知错误,通常都会采取及时修正,或消极沉默,或不再寻求扩大影响的“止损应对”等方式予以消解。所以,善意传播即便是造成了后果,但其实质是因“认知错误”而引发的无意之失,在认定上应与恶意传谣者区别开来。最为重要的是,善意传播的本质是依靠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合理剖析与合理感知后提出科学质疑,而不是制造事端、制造证据材料和制造虚假信息。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对他人的信息进行善意传播过程中,逐渐产生恶意而对热点事件自我加工,伪造证据材料,则传播性质发生了质的转变,不再是善意传播而是构成了恶意传谣。
恶意传谣是指行为人基于不纯正动机(即主观恶意),在明知是谣言的基础上对虚假信息进行扩散传播。诚如阿德勒所言,此种“恶意”是行为人内心主动追求的表现。同普通的社会个体一样,恶意传谣的行为人也有着“自我保全”和“向上”的内心需求,也渴求获得关注与利益,只不过是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方向发生了重大错误。恶意传谣中的恶意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共包括三类:一是以特定人员为目标。即指名道姓或含沙射影地将恶意辐射到具体个人或群体身上。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点出谣言对象身份、姓名;第二种是有明显的可识别性特征,通过简单的推理推断就能知晓谣言对象的身份。二是针对特定群体。既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执法部门(如实务中的“仇警”“仇富”、仇视城管、仇视医生,仇视某一地域人群的“地域黑”等),也包括其他社会阶层群体。三是以侵害社会秩序为目标。在某些网络谣言中,造谣者并不针对具体的贬损对象,但通过捏造事实情节、扭曲细节证据,制造暴力、色情与危及安全的言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人人自危、恐惧惊慌的社会乱象。
综上所述,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依据证据材料”,以及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公民来说,掌握什么程度的证据材料就发声表达出什么程度的信息,而没有证据材料就进行所谓的“无根据质疑”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无根据的质疑极大可能发展成为制造谣言。当然,反过来说,在有基础证据材料,且是在根据该证据材料进行合理质疑的情形下,哪怕能够推出几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甚至推理出的结论最终被证实是错误的,均不能被认定为造谣行为。
三、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行为链条
时下,网络社交与表达已成为网络时代标配的生活常态。将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分享,是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微信、微博、抖音、快手、腾讯、百度、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及沟通媒介的大量涌现,原本封闭式、私人化的“感觉或感觉材料”被逐渐地公开化、透明化,迥异的思维理念、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在网络上开始“布阵对抗”,思想从冲突走向融合,又从融合走向新的冲突。热点事件几乎全部来源于生活,产生于热点事件之上的网络谣言同样也来源于生活。何谓生活?马歇尔认为,所谓生活是指“人们行为以及由行为引发的情感和想法”的综合产物。自上世纪90年代始,互联网逐渐发展成为人类的“生活背景”,在新生活背景的裹挟下,一方面,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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