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入编的那些事儿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
中
小
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5/14)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对规律性联系和特征会形成不同的心理感知认识,产生不同的描述与判断”。认知的逻辑需要具有基础性事实,需要在掌握客观、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对事件情节和性质作出自己的感知判断,而非天马行空的“主观想象”。当然,在质疑的过程中,感知判断也可能会有不正确的地方,甚至事后被验证是错误的;但科学质疑的实质永远是“不知而问之或有疑而问之”。最后,科学质疑体现的是“监督职能”。作为权利的行使样态,科学质疑能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网络提出合理质疑是主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是值得肯定的、进步的“积极主义的监督形式”。正如有学者提出,应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入带来风险的背景下,反思如何创新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无论何时何地,对事物的评价不能只有一个声音,因为在哲学语境下,“事实”其实就是个体的“感觉或者感觉材料”,而感觉或感觉材料是私人的,如水在口,冷暖自知。所以由感觉或感觉材料所构成的认知也不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每一个人均可依据自己的感觉或感觉材料提出质疑,科学合理的质疑是法治监督和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

    2.关于“非法造谣”。首先,造谣与质疑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属于“价值范畴”,而不属于“认知范畴”,其核心关键点在于“价值”的判断。价值有正负、善恶、好坏之分,价值取向始终与人性、正义等密切相关。造谣行为是一种“违法性事实”的制造过程,而违法即意味着“负价值”,意味着对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恶害。造谣是个体价值观的崩塌与偏离,是基于行为人负面的价值判断。“不论机关还是公民,各类主体都面临着在价值冲突情境中如何合理行动这一问题,价值平衡因此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理念,构成各类主体在价值冲突情境中行动的合理性基准。”是故,当内心天平中的正向价值被负向价值所碾压的时候,当牟利图名的价值超越道德良知价值的时候,当“为善去恶”的价值被“为恶去善”所遮蔽替代的时候,造谣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言以蔽之,造谣不是合理的“科学质疑”,是行为人建立在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之上,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是基于错误的思想理念而作出的错误性选择。其次,造谣不需要任何的基础性证据材料。造谣的表象便是采取无中生有、编造伪造、恶意揣测的手法。当然,在制造谣言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形式上看似“合情合理”“有模有样”“义正词严”的逻辑分析,但因为客观、真实、可信的基础性证据材料都不存在,其所推理判断的结果一定是虚假的、荒谬的。造谣的行为人明知道会产生负面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不良后果的产生,其实质是“明知不是而为之”或“明知是而不为之”。最后,造谣会产生法律责任承担的后果。基于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合理质疑与违法造谣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对合理质疑不能当成谣言进行惩处的原因也在于此。法律责任产生前提在于对法益的破坏,对法益的侵害会呈现出“两个围绕”的特性:一是围绕着合法权益而实施。既包括政府及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围绕着司法执法的程序而实施。主要表现在罔顾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对司法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无端指责与造谣攻击,扰乱司法执法秩序,贬低减损政府公信力。

    (三)“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的区别

    谣言被人为制作出来后,基于“负价值”的动机需要,必定会通过各种媒质进行传播,此时,“造谣+传谣”便构成了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全部内容。从谣言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信息传播者在主观上所持的思想态度是极为重要的主观判断因素。根据其主观态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