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入编的那些事儿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
中
小
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13/14)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被大数据解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内核。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电子数据证据的鉴真与排除环节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事实认定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细节证据”,而网络谣言的滋生恰就在没有或故意掩盖真实的“细节证据”,要么是在没有细节证据的情况下,伪造细节证据;要么是在有细节证据的情形下,掩盖或篡改细节证据。为了更好发挥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一是应在程序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文件中,细化规定对网络事件细节证据的收集、勘验、鉴定、验证等相关程序;二是应加强公安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坚持能动履职,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网络造谣涉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全部由公权力机关主动介入,先行进行侦查取证,改变受害者取证困难、大多以自诉方式进行追诉的现状,直接以公诉方式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

    (二)有权机关及部门的对策建议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放大版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就像引起蝴蝶效应中的那一丝微风,其最大的危害不仅限于个案处理,至关重要的是造成政府与司法公信力的坍塌。此种危害是隐形的,但又是极其恶劣的,其损毁程度超出所有的显性危害。在网络时代,随着社会复杂性提升与科技的发展,后果难以估算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多。私主体制造风险的能力显着提升,需要由国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防应对机制,因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形成的舆情应对更是必不可少的。身处舆情漩涡中的政府、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化危机为机遇,正视而不回避。应把热点事件作为法治辐射效应和宣传教育的契机,实现网络时代司法的正向引领,确保法治化建设中主导作用的发挥。具体操作为:

    1.坚守法治底线,坚持客观公正的依法行权。既要接受网络舆论监督,又不能为舆论所裹挟;既要依法行权,又要坚持公平公正,尤其是注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动态并重。在执法司法办案权中,不可任性而为,不可罔视网络监督,不可“全然不顾民意反对而决意贯彻之”。

    2.构建完善网络热点事件的发生、进展及处理的法治化通报制度。通报文字的基本要求为:“客观全面、详尽充实、逻辑严密、用词严谨”。通报应由相关机关新闻发布或者警情发布部门及时发布,必要时可邀请或联合官方权威媒体介入。通报应遵循两个原则——依法与适度,做到公开与保密的有机结合。譬如在案件侦查阶段的通报,由于“刑事侦查具有天然的秘密性,不能为了群众满意而绝对地公开侦查过程。应按照密级程度分层级处理。完全公开、模糊公开、不公开;也可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3.构建与完善奖惩与激励机制。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滋生的外部因素就在于有关部门发布权威信息不及时,相关人员的回应积极性不足,其终极原因在于奖惩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在于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在于对责任承担的粗疏化和不具体化。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对谣言与舆情的放任是最大的不负责。因此,没有责任的强化与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可能行稳致远。完善的奖惩与激励机制应做到科学合理地奖优罚劣,通过奖惩行为激发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自主性,在内心深处形成职业尊荣与社会责任感。不仅需要外部的激励机制,还需要内在的激励机制,让大脑感受到快乐或痛苦的神经回路。有关部门如若在热点事件通报中弄虚造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如若隐瞒信息不如实通报,同样需要承担引发舆情的对应责任。

    余论

    法治的作用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过程,产生了热点事件网络造谣的巨大空间,网络谣言则演变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一大难题。法治的进步当然离不开科学质疑,换句话说,法治必须在质疑声中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