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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编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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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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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不能成为违背立法宗旨的借口。在面对涉及可能侵害多种法益的网络谣言时,法律应当不断地完善与更新,并辅之以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办案意见,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终形成科学完整的规制体系。

    首先是谣言所代表的虚假信息在网络技术加持下危害性增大了。传统信息传播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与网络信息不同。在网络空间里,对言论的虚假与自由性解读出现新的理论共识。“经典言论自由原本的假设是让真假好坏各种言论在思想市场里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规制内容反而会破坏竞争。但人们现在却发现,如果放任错信息和假信息泛滥,反而会严重破坏思想市场的竞争,并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所以,应对网络时代虚假信息进行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其次应在实体法中,明确与强化网络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规定。无分中外,刑事法学者一致公认网络谣言的危害极大,对其适用刑罚治理的措施必不可少。在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既要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功能,又要保障刑事法网的体系严密。单依网络谣言的行为外象和表现方式而言,在下列领域,现行刑法已经重点给予了关注:一是在网络上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在网络上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所发现的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所特有的内在逻辑与行为链条,刑事法和行政法还应更多地关注于行为人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结合。因为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所侵害的法益是复杂的、多元的,它属于信息社会所制造出来的高风险犯罪,不仅包括对经济利益的侵害,还包括对公民个人、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所以,以所侵害的法益作为衡量标准对谣言的定性进行划分甄别,操作性强,准确性高。首先,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对网络公共秩序的侵害极大,通过煽动、诱骗使普通公众产生共情,或者自我角色代入引起社会恐慌。其次,对政府和司法公信力的危害在于故意捏造、扭曲政府与司法机关在事件中的行为,恶意降低或贬损其社会评价。第三,热点事件的网络谣言往往与“网络暴力”密不可分,与人格权中的侮辱、诽谤等关联度最强,对公民个人的信息损害、身体伤害也最为严重。越来越多的惨痛案例已经表明,网络谣言不仅能造成受害人的社会性死亡,更能直接造成他人的生命终结。因此,具体操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造谣传谣、网暴行为及相应的罚则。可以在后续出台的实施办法中以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将网络造谣传谣与网暴行为概念式或者列举式地罗列出来,分门别类予以细化规制;二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增加对因网络谣言而滋生的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规制,增加对借助网络谣言实施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规制,增加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扩散者的界定规范,以弥补网络谣言应区别于传统谣言的现实不足,实现在网络背景下,行政法与刑法的预防违法犯罪功能和谐统一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

    其三应在程序法中,细化完善“细节证据”的证据规则,并将因网络造谣涉及的侮辱诽谤犯罪全部纳入公诉案件范畴。网络谣言滋生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按证据种类的界分,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多为电子数据。作为载体特殊的一类证据,电子数据的勘验、收集、提取与鉴定都与传统物证明显不同,原有碎片性、随机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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