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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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中寻求答案,则进一步打碎了理性主义的权威。当然,理性主义法学在一开始,就受到了攻讦,但在强大的法学方***的发展中,没有受到应有的注意而已。利益法学派坚称受制定法约束,却在与概念法学及结构论(konstruktionalius)作斗争。利益法学派反对的并不是概念法学,而是将制定法置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由此明确制定法本身所需要实现的功能。在这方面,利益法学派走入自由法运动的阵型。利益法学派到目的法学派再到评价主义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主要在于在社会发展中,如何实现“正义理念在各个情况下的具体化”。
早期的法教义学试图从法律规范本身去探求答案,“受制定法外的普遍评价所拘束。”但最后,不得不超出法律去寻找法律。埃里希(EugenEhrlich)视野下的法律则在法律的外部指涉中走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规范,以此与国家法实现抗衡甚至取代。“法律发展的重心,并非立法、法学或司法,而在法社会本身。”埃里希认为,“活法的知识有独立的价值,此点存在于如下事实:它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但埃里希的看法脱离了法律,同时也将法律脱离了本来与之不可分割的社会。卢曼对此批评道,“被埃里希看作过时观点的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实际上正是社会中真正的角色分化和系统分化,”因此卢曼认为,埃里希的法律概念并不清晰,“通过对法律的社会功能、性能以及在复杂社会中对法律控制的不可或缺的依据的观察,其尚需加以补充。”由自由法学兴起的利益法学试图把法律规范的“利益”作为教义,以此回归实证法本身,但自由法学派的发展,特别是价值法学派后发展的评价主义法学方***又陷入了方***的哲学思辨,“所有的价值判断问题均要在哲学思辨中寻找答案。”在美国法学家内部所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也具有这一演变。正如学者宾凯所言:“德国的自由主义法学、利益法学以及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当代的法律经济分析和法律政治分析),它们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法律系统外部寻找法律统一性的象征物,探究影响法律正当性的社会因素,在时间性则共同呈现为在制作法律决定时当下考量将来的‘后果主义"。”可以说,我国所兴起的社科法学浪潮是上述这一演变的延续。以社会的、经济的法律伦理分析社科法学迎合了法律的社会发展需要,但是并没有回归法律。
功能主义释意法学学派就是坚持***法治与实质主义法治所诞生的一种理论。***法治具有固有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追求法律规范的逻辑,脱离法律所具有的目标或者功能。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发展过程,该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法的形式理性化的或***的过程。韦伯认为,特殊法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在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思想类型中,法律表现为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由此可见,形式理性法律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受一般确定的方式指引,其运作并不是根据个案来确定,因为这样才有可能使民法“抽离于各种生活条件和世界观而放之四海皆准”。而实质主义法治“可以容纳更高的——原则上说,也是更开放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多元可能性,同时,通过全面的问题关联,也确保了大量丰富多样的规范和制度之间的比较性。”然而,实质法治打的是反对恶法的旗帜,目的在于实现理想的良法之治,但实质主义法治会偏离法治的根本属性,导致法治的偏离。实质主义法治的偏离问题存在有多种原因,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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