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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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在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要求下,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信息不足。“要求判决的法律案件在每次都是具体的,因而是不同的。它们向系统提出挑战,要求系统考虑它们的不同性。”信息冗余与信息不足统一于法律系统之中。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信息冗余保障了裁决结果的可靠性。“一个系统要处理的信息越多,就越要依赖足够的信息冗余,以避免由于重要信息没有被考虑到而出的错误。”
冀图系统寻找法律论证的必然性,是不可靠的。论证是多种因素的组成,这些因素包括实在法规则、经验性命题,既非经验命题也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是遵循法律论辩的特殊规则以实现法律的有效性。“越要寻找必然性,就要揭示越多的或然性。越要避免发生论证的自相矛盾和避免承认理由的不可论证性,论证就越从可靠转入不可靠,从过去转入未来,从可确定性转入仅仅是可能性。”关于这一点,即使是阿列克西也认为,法律论证只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法律论证理性思考,在不违背目的合理性原则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论证中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其本身在法律系统内得以接受,避免落入错综复杂的世俗关系,同时也能够在法律系统自我孤立,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法教义学就是将法律内部沟通,换言之,就是将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进行衔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沟通者作为法律系统内部沟通的一部分,需要对法律系统的整体进行沟通,也就是说,既要把自身作为观察对象置于系统内,又需要将法律系统“论题化”。法教义学是为实现法律论证的过程而进行证立的一种形式,“法释义学的任务正在于:在体系性思考与问题取向思考之间寻求平衡。”根据阿列克西的话语而言,法教义学是一种获得了“单凭普遍实践论辩尚无法获得功效的工具,”是一种“符合理性的活动”,因而法教义学论述的应用“不仅可以看作是与论辩理论的原则不相矛盾的论述,而且还可以超越这一点看作是在法律论辩之特定情境中这些原则所要求的一种论证。”但法教义学所具有的稳定、进步、减负、检验等功能在实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其固有缺陷。法律规范的适用需经过法律解释的过程,而价值判断则是法律规范适用的必然程序,但价值判断方***上的盲目飞行本身有违教义学,而功能主义释意路径则能够实现价值标准的社会化,为民法解释提供客观化的论证模式,从而实现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社会性。
(二)实现了***法治与实质正义法治的调和
围绕司法裁判的安定性与妥当性,是坚持***法治还是实质主义法治,是法学方***亘古不变的问题。而就这个问题的解决诞生出诸多法学流派。概念法学派是***法治的典型代表。对此,恩吉斯认为,“从制定法中抽取的一般法律思想,是一个明确的、非常具体的、的确仿佛是一成不变的形体,因此,一切法律思维的活力存在于小前提中,然而,这一想法可能是错误的。”
法学作为“规范科学”与“实践科学”的双重学问,蕴含着以规范阐释来规制社会生活的法治命题。对现行有效法律进行规范性描述,为实践争议问题提出解决建议,都是法学的任务所在。实践是多元的,当我们提倡司法面对实践时,则不可避免地将实践作为化解问题的来源。“传统法律和当前时代之间的鸿沟变得越来越大,必须以某种方式在它们之间架起桥梁。”法律本身具有迟滞性,司法与实践中间有一个缓冲带,可以说这是法律在面对社会发展时所具有的灵活性。司法面向社会的发展变化会进行调和,由此法律不得不屈服于社会现实。现代法学方***围绕“实定法本身也是一个价值负担者的存在”,从法律规范的利益衡量、法律的目的、法律实施的社会评价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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