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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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水土不服问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完善予以改造。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主要攻讦在于法教义学的保守与僵化,而不从社会效果上进行评估和考量。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就是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以民法典需要实现的功能对民法典中的具体制度进行规范审视,以此实现民法学知识的自主性。功能取向的法教义学能够弥补传统法教义学所不及的视角,帮助法律系统实现调控社会的功能,从而对***法治与实质主义法治进行调和。
四、功能主义释意就是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的方***
(一)功能主义释意以法教义学为建构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前提
第一,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应该是体系性的知识。法教义学就是关于实在法的学问,教义本身就是一种共识,且教义只有在体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制定法即法典法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最为典型的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将所有法律概念加以分析,抽象化后纳入一个逻辑上位阶分明,且没有矛盾,以及原则上没有漏洞的规范,即法典体系化。”体系化不仅有利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可能的解释,“在这个结构中,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各个部分构成一个整体,且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而具有可理解性。”而且也有利于对生效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可能的演绎与归纳推理,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因此,中国民法典成为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
第二,中国自主性知识体系应该是具有中国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知识。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完善的理论才能对实践进行有效的指导,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才具有理论所具有的价值。建构中国民法典实施的民法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民法自主的知识体系。而所谓中国民法自主的知识体系就是回答中国民事实践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二)功能主义释意以中国民法本土化为中心
民法典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对市民社会中的日常生活的规范,更在于其承载并彰显的厚重的民族性。民法典继承民族性也是其保持个性以区别于其他民法典并持续性地进行法律创新的基础。同是沿袭罗马法的法德两国,其民法典的体例与精神都表现出差异化,而且这种差异化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对这种疑惑的追问,最终都会落实到民法典背后的民族主义的不同。民族主义是一国民族长期生活经历中所自生自发地反映民族特质、联系民族感情、引领民族发展的产物,其中间蕴藏着巨大的渗透力量,民法典更是莫不能外,可以说,民族主义决定着民法典的内核。
但问题是,如艾伦·沃森所说:“真正纯血统的法是绝无仅有的,如果把‘民族"一词无条件地应用于绝大多数法律制度,就会成为一个危险的用语。”正如耶林对那种把民族性的思想奉为法形成的唯一的、排他的原理,从而陷入极端的罗马法崇拜的历史法学派批评时所指出:“如果科学不决心把普遍性的思想与民族性的思想作为同质之物一视同仁,并行不悖,就无法把握科学自身所处的世界。”耶林的这种观点是一种普遍法学的观点,也是试图把法学科学化的“法律普遍生物学”(biologiauniversaledel@精华书阁ggi)或“法律之规律”(leggidel@精华书阁ggi)的观点。耶林将比较法的方法应用于法学,他认为,世界各民族的法律经历了几个阶段,如果把比较民族学的方法应用于法学,就能得到支配各种法律制度或者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将法的民族性发展到法学,大大促成了法律民族学的观点。大木雅夫认为,该学派不局限于罗马法或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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