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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编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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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解析(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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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不适当渲染,极易使纳税人产生一种被迫感、重负感和逆反心理,导致征纳关系趋于紧张,不利于崭新的社会主义纳税观念的形成和征纳关系的协调。

    我国税收宣传素来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往往只宣传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着重于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方面的宣传,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对纳税人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行使其权利却强调得不够,这正是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的体现。在当今各种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日益明晰、利益驱动机制日趋明显的大背景下,只讲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应尽义务论”已很难得到普遍的认同。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往往过分强调了这一点,而忽视了纳税人也有其权利,将纳税人的权利仅仅视为义务的附属物,对税务机关也有其应尽的义务却语焉不详。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短视的税法意识。这种短视的税法意识不仅存在于税务机关中,甚至国民自身都未能明确地树立珍视权利、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没有意识到自己正是通过纳税才获得了参政议政、行使主人翁权利的保障。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仅仅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将税法局限于“我征你纳、你征我纳”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窠臼之中,是一种狭隘的税法意识,忽视了对税收正当性的体认,在现实中的必然后效就是对国民关于税款用途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漠然视之。

    北野弘久曾经批评在日本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税收概念是以割裂课征与使用的方式构筑而成的,倾向于税收义务论的思想,并且在法律上对税收的课征与使用进行严格区别,彻底割裂。从二元论角度界定的税收思想,纳税人在法律上被迫处于“植物状态”。传统税法学很大程度上集矢于税的“收入”层面而忽视税的“使用”层面,税收与税用之间的关系被割裂视之。税法意识往往被等同于纳税意识,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动辄诟病国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薄弱,而对政府部门依法用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意识则略过不提,呈现出一种明显的片面性。在实践中,这种片面的税法意识导致大量的义务与责任被纳税人所肩任,国家、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的空间获得扩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可能性则相较而言显着降低。片面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其权利,最终势必弱化纳税意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只有在权利保护问题解决后才会大大增强。完整的纳税意识不仅包括纳税的义务意识,而且包括权利意识。

    在现实中,我国税务机关缺乏对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意识。使税款在用之于民的过程中不打折扣,最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建立“透明财政”,变“秘密财政”为“透明财政”。我国人大的预算审批权针对的是政府的预算报告,并非政府预算本身,其突出缺陷就是简陋,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提交国会审议的年度预算及相关文件多达8000多页,详实而具体,而我国很多地方的预算草案只有十几页纸,仅有类级科目百余条,内容粗糙,透明度低,在所列的资金中,还有相当大比例的“其他”支出却连一句说明也没有。人大代表根本无法接触这些具体的数字,甚至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要多少经费亦无从知晓。不仅政府提供的预算信息非常简陋,在会议程序上也存在瑕疵。诚然,任何国家立法机关都不可能是“万年国会”,均必须按照会期或法定条件举行会议,所以在极其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会议效率无可厚非,但程序正义的原则不能违背。2005年以前,财政部尚在人代会上对预算方案做了一个简短的口头报告,而从2005年起,竟然以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程序为由取消了口头宣读程序。在会议上,人大代表收到的预算方案只有十几页纸,不可能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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