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6/11)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对应关系。对小额诉讼程序而言,存在以下转换的可能性:其一,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只转换程序、审判组织保持不变;其二,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独任制转换,只转换程序、审判组织保持不变;其三,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合议制转换,这既涉及到审理程序的转换,也涉及到审判组织的转换。对于简易程序的转换而言,由于只涉及到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因此:其一,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转换,只转换程序、审判组织保持不变;其二,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合议制转换,程序和审判组织均发生转换;其三,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向合议制的转换。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或审判组织转换中,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程序(审判组织)转换的裁定提出异议,也有权申请程序(审判组织)的转换,虽然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独任制审理向合议制审理的转变,但169条仅规定了程序之间的转换,对涉及到审判组织的转换尚未做出规定。因此,需要在对程序、审判组织发生转换时的情形作出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之比较分析
审判委员会兼具多项职能,本部分仅对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交叉内容中的审判职能进行分析。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2018年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做了较大修改。民事诉讼法在审判委员会的规定上则一直没有做出调整。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两部法律中的比较
通过比较,两部法律在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上的共同规定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两部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规定的差异更为明显:
第一,审判委员会是否为该部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组织。法院组织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法院组织法层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组织”一章仅对合议庭和独任庭作出规定,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也未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对应的程序规定。
第二,关于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规定不同。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承担的审判职能包括两项:有权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组织一章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也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类型,仅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进行再审”的职能。
第三,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以及程序的规定不同。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法院组织法做了详细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职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没有做出规定。
第四,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问题有决定权,法院组织法中没有相应规定。
(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的问题
“程序性是审判组织的动态属性,是审判组织理论得以实现的支撑和保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上却没有对应的程序性规定予以支撑。为掌握审判委员会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初步检索。检索发现,虽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少,但四级人民法院均存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情形,其中包括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启动再审程序所做的民事裁定,也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的判决。结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分析,发现审判委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