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5/11)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以及二审上诉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规定,客观上扩大了独任制的审理范围。
第二,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庭独任审理案件的范围,2018年法院组织法修正后,不再规定审判组织审理的案件类型,而是将其指引至由法律规定。合议庭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独任庭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和二审独任制审理的具体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不得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范围。
第三,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形式的转换,即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该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或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合议庭审理条件的,裁定由合议庭审理。但法院组织法对审判组织的转换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的问题
从法律修正方向看,2018年法院组织法将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规定后,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同时,解除了审理程序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单一对应关系,也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合议制、独任制之间不再是“捆绑”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由于普通程序中存在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除了对总则“审判组织”一章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规定作出修正后,在分则的具体程序中并未作出进一步修正,审判组织的规定尚待落实到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因此,在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程序)与独任制审理仍是单一对应关系,独任制审理也仅是基层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案件时采用的审判组织形式。因此,从适用范围到审级看,仍可以说合议制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组织的主要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而言情形则有所变化,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其一,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其二,二审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加之随着人民法院四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推进,审判中心将逐步下沉,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作一审法院,独任制在民事诉讼中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无论从案件量还是从审级看,民事诉讼法中独任制的规定和适用都较以前有了突破,有学者提出“在基层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理念”。由此可见,独任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量和地位有了很大提高,或者说在独任制上,民事诉讼法能否与法院组织法上的规定保持一致,将独任制是否“升级”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也是可以进一步考量的。
第二,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解绑后,审理程序与程序的转换需要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在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之间是单一对应关系,即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对应的审判组织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对应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制;也即,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转换的同时,就等于对审判组织的转换做出了规定。但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进行了“解绑”,解除了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之间的单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