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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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一般为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并非固定不变。因此,在程序的转换上,程序或(及)审判组织转换的决定权交由合议庭决定的前提是法官恒定为该合议庭的成员较为妥当。对于合议庭不固定的法院,采用实践中的做法,即审理程序或审判组织的转换报请庭长决定,亦属可行。其三,法官对程序、审判组织转换的释明(说明)。由于程序和审判组织的转换事关案件的审理期限、审判组织,也会涉及到回避问题,所以,对于法院依职权转换审理程序或(及)审判组织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给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期限,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等。
(三)关于审判委员会
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作了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作出配套规定,是当前完善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和组织机制的重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组织”一章增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规定。法院组织法上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能,就需要民事诉讼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以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提供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
第二,四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应各有侧重。基层人民法院是否保留审判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改革中一个仍有争议的问题,长期来看,应逐渐减少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减少应通过诉讼制度的引导逐步实现。其一,随着审判重心的下沉,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审判委员会参与案件事实认定的迫切性更为强烈,因此,可阶段性地允许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一起组成大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以正确认定事实。其二,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而非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进行救济。如实行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等,从而客观上减少基层法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启动再审案件的数量。其三,在四级职能定位改革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送上级法院审理,客观上也可以起到减轻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而言,由于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更为合适。这种情形下,因不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争议,可以借鉴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方式,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诉讼程序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的区分。由于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在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需要进一步区分其中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事项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流程的界限。对于合议庭决定报请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当事人对认为案件是否应当报请审委会讨论有异议的,则应附在报请报告上,向审判委员会作出说明。对于决定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体的报请程序可以通过内部工作程序予以规定。
第四,明确规定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为经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和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前端”的审判组织及审理程序就应是普通程序合议制。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经合议庭审理后,仍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才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以使当事人知晓。
第五,加大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是否申请回避等。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后,在裁判文书上,附加说明。
结语
基于对公平正义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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