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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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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试点以来,全市法院独任制案件上诉率6.7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二审改发率0.18%,同比下降3.72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截至2022年8月,一审案件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率稳步提升,平均审理期限66.36天,改发率0.15%,服判息诉率90.12%,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制度效能得以充分释放。”尽管尚无数据充分表明,合议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确经合议庭成员同等参与的案件比例,但笔者与法官进行交流时获知,“由1名承办法官主要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参与”是一种常态,即“普通程序适用率高、陪审员参审率畸高、合议意见分歧率极低,均不持异议”。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普通程序中实质上的独任审理(形合实独)并未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司法实践实证数据表明:“普通程序=合议制”导致披着合议“外衣”的“形合实独”可能就无法避免,而“案多人少”仅仅是一个外部诱因,根本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承办法官的个体决策并不会严重影响审判质量已成为心照不宣的事实,合议庭成员的实质性集体决策在法官们看来已有些“多余”且浪费司法资源。

    从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来看:“一年来,各试点法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207.98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3.8%,平均审理期限48天,较法定审限缩短42天,审理效率明显提升。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率为7.6%,二审改发率为0.8%,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18.1%和13.4%,案件质量相关指标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年来,试点法院一审独任制适用率为84.8%,较改革前提升14.8个百分点,二审独任制适用率为29.3%,……试点法院独任制一审案件上诉率为6.1%,二审改发率为0.6%,同比分别下降27%和29%;独任制二审案件提起再审率为0.6%,再审改发数为17件,案件质量指标一定程度优于合议制案件。”各试点法院简易程序(全部是独任制且为一审)适用率为63.8%,一审独任制适用率为84.4%,表明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达到21%,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制适用率为15.6%,该数据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占10%-20%的估计值基本吻合。亦即:大概20%以内的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而超过80%的案件(不全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所规定的“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审理。至于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应当根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举证质证等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报告》中的这两组数据,就案件质量而言,试点法院试点前简易程序上诉率为25.7%,一审案件独任制上诉率为33.1%,与前文引用的北京市某区法院2015-2016年的一审上诉率数据基本吻合,而试点后一审上诉率、二审发改率都大幅下降,且独任制案件质量指标一定程度优于合议制。

    上述分析表明:一方面,在已经建立了司法责任制、防止干扰司法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等司法权内外部监控制约机制以及法官职业素质普遍提升的背景下,独任法官的恣意空间已受到很大压缩、职业自觉的戒律以及法律素质总体上可确保审判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精准识别,采用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审判组织形式,应是“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应有之义,解除立法上将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法院层级的对应性“捆绑”,是解决立法与实践相脱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

    四、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审理适用范围的具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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