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章 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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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但四级法院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均受理第一审案件,且未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都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等功能。由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第一审受理绝大部分民事案件,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除了受理在本省(市、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外,主要功能在于对下级法院依法监督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五五纲要》第29条提出“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目前,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和实效。在金字塔的四级法院体系中,一般而言,“越靠近塔顶的程序在制定政策和服务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越靠近塔基的程序在直接解决纠纷和服务于私人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按照法院距离社会的远近以及“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诉讼程序导向,应建立基层法院以独任制为主、中级法院以独任制为辅的审判组织形式。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基本功能,从其定位以及纠纷解决方式来看,适宜以独任制为主。因为它们不只是依法审理案件,还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统合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基层社会治理功能,是打通法治与基层社会“最后一公里”的主力和中心。基层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简单案件”或“一般案件”,法院调解及推动诉外调解是化解纠纷的主要手段。《报告》显示“试点法院诉外委派调解的纠纷化解率达到32%”,基本形成一审“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格局。因而,有必要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实行独任制全覆盖,将合议庭作为少数疑难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2.中级法院肩负着对基层法院一审纠错以及直接受理一审案件的职责,是连接基层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纽带,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应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具体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1)对于一审独任制的上诉以及一审合议制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大但属于前文依据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和社会敏感度等综合确定的“简单案件”或“一般案件”,可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2)除此之外的一审、二审案件,原则上适用合议制普通程序。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来看,中级法院适用独任制的实质性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具体案件当事人的争议与证据情况,而且与法官个人审判经验与业务能力密切相关,属于实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可能导致独任制扩张或限缩。为此,需要从规范角度,以当事人的争议点作为核心,以当事人存在事实分歧程度以及法律规范选择的难度(主要是法律适用的竞合、冲突或空白等)作为衡量标准。
3.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能更偏重于审判监督、指导以及制定审判规则,而且其所受理的一审案件基本上不属于“简单案件”的范畴,应坚持合议制普通程序,严格排除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三)扩大独任审理适用范围的保障机制
打破“独任制=简易程序”的藩篱,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建立以“独任制简易程序为主、独任制普通程序次之、合议制普通程序为辅、合议制简易程序为例外”的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而中级法院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均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立案时如何确定具体的审判模式;二是如出现特殊情况,如何在独任制与合议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进行转换,进而确立新的审判模式。
立案是纠纷进入法院的“入口”,在全国各级法院建立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厅),不仅进行立案登记,还赋予其进行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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