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章 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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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流的职能,对法官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特别是立案登记时,不仅仅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齐全,还需要确定审判模式并通过内网自动分案给专业审判团队,最为关键的是判断是否属于“简单案件”,此亦为难点。因此,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庭的法官团队建设,顺应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变以往存在的“立案庭比专业审判庭低一等”的不正确认识或将不胜任专业审判庭工作、综合素质较低的法官调任立案庭的做法,使立案庭法官与专业审判法官具有同等水准。这样才能保证在案件的“入口”准确地分配法官资源,从源头上对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进行最佳组合,以期达到改革的真正意图并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另一方面,可建立立案庭与专业审判庭的沟通机制,立案庭法官登记立案后,通过对现有诉讼材料的初步梳理,对于无法确定的事项及时与专业审判庭沟通,根据其意见确定审判模式。
由于立案阶段只是初步审查,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如出现不适合按照已确定的审判模式继续审理的情形,应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转换。《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转换为普通程序,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规避审限的权宜之举而饱受诟病,而第43条从立法上确认了独任制可转换为合议制。根据前文关于扩大独任审理适用范围的基本思路,可探索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由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很分明,是否随之转换,可因具体情况而定。
1.从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1)如果独任法官所在的审判团队为“1+N+N”或“2+N+N”的模式,转换为合议制时需要与其他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此时应由该专业审判庭庭长召集主审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是否属于“非简单案件”以及是否具有转换的必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经讨论,由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后,原独任法官为合议庭的成员,继续开庭审理。(2)如果独任法官所在的审判团队存在3名及以上员额法官,可由该审判团队内的员额法官进行讨论确定;若无法达成多数意见,可按照(1)的程序决定。
2.从合议制转换为独任制,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面临着公正(心理上认为的)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原则上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经当事人共同申请,然后由审判长确定1名合议庭成员独任审理。独任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证据或法律适用等出现重大分歧,且独任法官认为自己很难独立作出判断时,可向审判长汇报,自动地恢复合议制,此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应适用合议制,不得再转换为独任制。
综上所述,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审判适用范围,表面上源于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但根本在于立足于国家法治的视角,司法体制综合改革背景下将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的直接捆绑已不具有法理上的充分性。特别是对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中级法院而言,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定分止争的基层治理功能愈加凸显,入额的独任法官运用普通程序审理“非复杂疑难案件”成为常态,如果仍坚持“独任制=简易程序”且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将无法走出违背合议制要求的“形合实独”“合而不议”之困境。因此,立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为保障,打破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简单对应的做法,探索确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中级法院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的模式,既符合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也是对司法实践需要的回应。《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的修订实现立法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但由于独任制的适用条件以及程序转换等,某种程度上仍是“粗线条”式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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