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章 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理论审思与实践进路(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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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以保证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定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之前掌握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化为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但检察机关并非不再享有任何职务犯罪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仍享有一定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具体言之:其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享有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还享有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因而,监察委员会也享有对上述案件的立案调查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并不是专享的,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用语也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哪些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其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所有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这“似乎”拓宽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但是,检察机关的这一补充侦查权不是立案侦查权,且是有限制条件的:一是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即检察机关只能主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则无权主动进行立案侦查,只能被动地进行补充侦查。并且如果是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上述案件,检察机关也只能被动进行补充侦查。二是不能优先行使,即“退回补充调查”在顺序上优于“自行补充侦查”,且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行使。
那么,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职权已经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的情况下,为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依然会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答案主要有两个:其一,发挥检察机关优势,配合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工作。检察机关拥有长期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在对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可以配合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工作。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上述职务犯罪,都是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容易发现的职务犯罪,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往往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其二,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目的,主要是服务于法律监督活动,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具体言之:一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就具有监督性,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点不同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侦查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提起公诉权等所有职权,都是服务于法律监督活动的,也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体现。二是检察机关享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既可以弥补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不足之处,也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进行有效监督。尽管检察机关只有在“必要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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