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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章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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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这里是张三的口供,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请其帮忙疏通关系,拿下工程款,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其中,王五收钱办事,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

    因此······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众所周知。

    法律之所以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

    刑法同样如此。

    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而王五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而在刑法中。

    有个着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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