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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大明:我老板是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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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扯犊子(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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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李原名“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明史·列传第二十四》),正统十年黄镐“以明习法律授御史”(《明史·列传第四十五》。)第三是“有所历练”,即兼具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选拔御史,“必先试以小差,果能称职,方准实授。”(《明会要》卷三十三)明代特别注重选拔一些政绩卓着、声誉良好而又深知民间疾苦的知县担任御史,比如隆庆年间南海知县詹仰庇“施行恺悌之政,刑清赋省,使人欢欣鼓舞”,于是“征授御史”。(《明史·列传第一三》)

    三是重视惩治问责。明代监察官员若在巡视中“不作为”,要被杖责和流放,若涉嫌受贿,更要加重处罚。“凡监察御史巡历去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明会典》卷二九)若在办桉期间收受贿赂,更会被严惩。宣德年间,枣强县令因私怨杖杀衙役,后向查办此桉的御史任祖寿行贿一匹良马,得以从宽处理。事情暴露后,任祖寿依律应被流放,同僚念其年老为他求情,明宣宗说:“身为御史徇私枉法,此风蔓延,法令必坏。按律治罪,以儆效尤。”后来御史沉润也收受巨额贿赂,东窗事发时恰好赶上大赦天下,有司认为减为杖责即可,明宣宗点了点头,“御史犯法,赶上大赦,杖责就免了。”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没想到明宣宗接着说,“那就发到辽东充军吧,御史犯法岂能因大赦而宽恕。”这两件事情之后,监察官员队伍一时风气肃然。(《明会要》卷四十六)

    正是因为明代重视防止“灯下黑”,明代监察官员群体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出现了于谦、海瑞、杨涟等优秀监察官员,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对明代吏治产生了积极影响。后世史官对此评价道:“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明史·循吏传》)虽不无溢美之词,但从总体上看,明代前中期的吏治确实比元末大有好转。当然,明代监察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明代后期皇帝怠政、宦官专权、党争不断和内外交迫的政治大环境下,监察机构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有些手段高超和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上,即使是法律和科技昌明的现代社会,很多地方上也赶不上朱元章的巧妙设计和构想。

    ……

    可如今轮到杨进自己要被极有可能追究罪责,眼下他不由得开始慌乱了起来,一旦自己的罪名和行径被坐实查证了的话,那相应的罪过可真是不小了去!

    首先自己率着数百人的护卫队伍却离奇的失踪在两淮地面上,然后又化成整为零的,悄悄潜回了京城,随便说轻一点都是玩忽职守。更何况自己还通过此举来达到设计和构陷淮王的卑劣目的,一旦张丹青打算把这件事儿捅出来的话,作为高高在上的见闻皇帝朱允文,说什么也不会公然的向百官承认是自己暗中下令或受益自己行动的,那么整件事的结果只有自己咽下口水独自承担,甚至丝毫不敢提及是皇帝的暗示……

    而一旦罪名坐实,这种谋害亲王的罪名,那自然可不小了!自己要么被千刀万剐,要么被当众剥皮,而自己的妻子儿女以及背后的家族,自然也要遭到重点打击。

    杨进做官的时间虽说并不算有多长,但多次来到京城赴京赶考的经历,也见识过了不少,那些被皇帝朱元章眼里处理过的官员们,有几个官员,他们的妻子女儿,又能够落得了一个好字?!被送入教坊司,受人肆意的凌辱,那都是家常便饭!这自然是自己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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