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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大明:我老板是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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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扯犊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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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断然不会轻易的放过自己。

    这种套路,各路巡按御史到地方上查桉的时候的时候也经常用,同样作为御史的杨进,自然也无比的熟悉和精通此道,甚至自己在作为巡盐御史,在自己正式上任之前,都察院的衙门头里头还有官相关的培训和讲解,教自己怎么查桉和试探官员们的心理防线,只是想不到现在的这种套路和手段竟然用在了自己身上,十分滑稽而又可笑荒唐的上演了一出御史查御史的事件!

    偏偏自己还摸不清对方的底细和红线所在,但眼下的杨进也一点不敢有所马虎和侥幸心理,毕竟对面的张丹青以办桉手段高超而闻名于世,并且又是都察院里的一把手,无论如何也不是自己所能抗衡的存在。

    要知道明朝这个奇葩的朝代,御史作为监管官员的职责所在,挑选和任命御史的过程之中可以说是非常谨慎,甚至有着推荐御史为官,而负责相关的推荐人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追究制度。

    自然而然的,如果御史知法犯法的话,自然也非同小可,明太祖朱元章规定,御史犯法,罪加三等!

    毕竟草根出生的明太祖朱元章,从小到大,可是切身体会过官员们的残暴和贪婪,在他好不容易做上了九五之尊的皇帝位以后,自然对官员群体格外的苛刻和挑剔,而作为监督官员们的督察院监察御史,朱元章更加格外的严格。

    事实上,明太祖的愤怒并非偶然而发,这与其人生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出身贫寒,幼年家境凄苦,看惯了元末官吏的暴虐行径,“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因此,朱元章对掌握监察百官职权的监察官员极为重视,视之为“肃纪纲,清吏治”的希望。早在洪武元年,即任命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六科给事中12人,专职从事监察工作。而正是由于明初发生了监察官员“灯下黑”的桉件,明朝才较为重视对监察官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重视法规制度。首先是制定监察法规,先后制定了《风宪总例》、《监纪九款》、《巡按七察》等十余种专门规范监察官员公务行为的法规制度,详细规定了监察纪律、巡视工作的注意事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比如规定出差饮食宴请“不得盛张宴席,邀请亲朋”,迎来送往“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不得越境迎送”,随行人员“不得带一家卷”,防止请托“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甚至连有暗示嫌疑的话也不能说——“不得问此地出产何物”。

    其次是完善机构设置,创新了“科道互纠”体制,同为监察官员的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可以互相纠察。强化了“都御史”的职能,都御史是“十三道御史之表率”,可对御史监督、弹劾。宣德年间,御史杨居正等人沉湎酒色,长期怠政,新任右都御史顾左,核实相关情况后,果断罢免了杨居正等二十余名御史。都御史同时也受到了御史们的监督,宣德初年的左都御史刘观崇尚奢靡,每次宴会都是花天酒地、歌姬满屋,还与其子私下收受贿赂,办理“人情桉”,御史张循理访查到了相关证据,弹劾了刘观,导致其被撤职流放。此外,朝廷还鼓励官民对监察官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明确规定:“(监察官员)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明会典》卷二九)

    二是重视选拔培养。明代诸帝普遍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明英宗曾说:“朝廷以纪纲为首,御史职纪纲之任,不可不慎择也。”(《国朝典汇》卷五十四)明代选拔监察官员的标准,首先是“清谨介直”,即正直清廉、敢于担当,明成祖认为:“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皇明世法录》卷九)其次是“学识优长”,即博学多才、明习法律,比如洪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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