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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领地就会被没收。
另外,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一般由长子独得其父亲的全部遗产。
于是有一定家庭财产的人,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后的生活,会委托第三者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并将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遗嘱分配给妻子和诸子。
但是,用益制度的适用并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加入参加十字军东征的人,需要有人照顾其土地以供养家人,也可以使用。
在用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种种问题。
最核心的就是受托人(诸葛亮)没有恪守承诺,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去使用财产,最后取得的利益也不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嗣子不才,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