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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霸三国,开局先偷孙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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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二章 好的就是这一口(大结局)憺矕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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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足以。

    伴随这次整军,丁宽也把文武两个体系彻底分开,军职体系与文官体系不再允许相互交叉,非特殊情况,也不会再相互转任,丁宽借用宋朝的名字,在洛阳设立了一个枢密院,以枢密上将军为最***职,负责管理全国的兵马,并直接向君主汇报。

    枢密上将军会由资深的统兵将领担任,以保证军事决策方面的专业性,而在枢密上将军之下,丁宽又设立了两个副枢密,拟分别由文官和皇族担任,负责筹措和调度军需的兵马钱粮。

    为了鼓励将士奋勇作战,丁宽保留了县侯、乡侯、亭侯、都乡侯、都亭侯,五级爵位封赏。但却把这个爵位体系,划为军功特有的体系,只在军中按照军功赏爵,非军职除非有特别军功,不再进行赏爵,爵位可以传承,但每传承一次,爵位就会削减一级。

    如此调整之后,文武两个体系被明确分开,文官无法再掌握军权,武将系统在保持独立性和专业的同时,后勤体系则被文官和皇族掌控,以避免武将权力过大,产生不轨之心。

    武将体系比较专业化,管理相对简单。真正复杂的是文官体系,丁宽需要用文官体系,去管理巨大的疆域和几千万的人口,更要涉及财政、民事、法律等诸多的方面。

    借鉴近现代的成熟制度,丁宽知道一个重要原则:分权。立法、司法、行政、监督等职能机构必须分开,各自保持独立性。

    农业社会的经济并不发达,无法豢养太多的官员,更没有能力支撑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近现代的立法机制,在当前的经济基础上,并不适用。

    但丁宽仍然要尽量保持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性,为此丁宽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直接向君主负责,再次借用古代名称,称为大理寺。大理寺的官员由精通律法的专业人士任职,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解释律法。

    为了细化法律体系,丁宽又要求大理寺,把律法分为了民法、刑法和监察法三个体系。其中民法主要用于协调民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刑法主要针对杀人、盗窃等恶性犯罪,监察法则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政府官员。

    相应的,丁宽又设立了廷尉和监察院两个司法机构,其中廷尉主要负责依据民法、刑法管理民间的司法事项,监察院则依据监察法,专门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和审判。

    大理寺、廷尉和监察院,与枢密院一样,都被从原本混为一摊的文官体系内独立了出来,直接向君主负责,以达到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的目的。

    而对于行政体系的内部分工,丁宽就准备尽量的放手。

    后世朝代比较成熟的三省六部治中,三省先不去说,六部分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现在丁宽设立了枢密院、独立了立法、司法机构,兵部和刑部已经没必要重复设置。划归行政体系的就只剩下了吏部、户部、礼部和工部。

    丁宽在议政会议上,主动提出限制皇权,可不仅仅是为了逼刘协退位,而是真的想要在皇权和相权之间,建立起一个平衡。

    丁宽想要行政体系能够独立运行,减少皇室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就设立了一个尚书台为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以一名丞相统领,吏部、户部、礼部和工部四部尚书各司其职,共掌行政大权。皇帝除了任免丞相和四部尚书之外,一般不插手尚书台的日常事务。

    官员是朝廷的延伸,朝廷必须通过各级官员才能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官员的监察治理,仅仅关注官员是否贪污受贿、行为不法是不够的。为此丁宽又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在行政体系之外的御史台。

    御史台与监察院不同,监察院是司法机构,有审判官员的权力,御史台只是监督机构,没有执法权力,主要监察官员是否有玩忽职守、因循疲玩等渎职行为,并负责向吏部和监察院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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