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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移交案件线索,这叫什么?这就相当于当父母的亲手把孩子绑了送到公安局,大义灭亲。你叫其他孩子怎么想?还敢不敢和父母亲近了?
这样一来,律协领导根本不可能同意鲍律师去成都调查了。但是余以为知道,这只能延缓工作进程,不销案,这事就不算完。
于是,余以为进行第二步。
鲍律师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经过两审都败诉了。这本来也在意料之中。原告也没有申诉,这事就了了。可没想到,这几天原告忽然开窍了,到司法局投诉鲍律师。原来,鲍律师代理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告行政机关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中仅有一名副局长,其他的都是中层干部。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换句话说,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是有资格要求的,应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就是俗称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法定条件。其他人员是没有资格参与集体讨论的。副局长算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层干部不算,但只有一名副局长显然不能称为“集体”。
鲍律师常年代理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并不熟悉,因此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是足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等于说,原告胜诉。但鲍律师偏偏没提。结果原告败诉。而现在,已经过了申诉期限,原告无法再通过诉讼途径翻案。所以,原告就向司法局投诉,要求给鲍律师处分,并且赔偿损失。
司法局拿到投诉信,看写的头头是道,就问投诉人是不是律师代笔的。投诉人说不是,就是闲聊时提起这件事,一个热心人帮忙写的。话虽这样说,司法局心里明镜似的。没向律协投诉直接向司法局投诉,只有律师做的出来,也只有够狠的律师才做的出来。这事背后肯定有律师参与,只是不知道是谁。鲍律师得罪的人太多了乃有此祸,看来以后还是要广结善缘。
既然有投诉,司法局就要调查。鲍律师成了被调查人。鲍律师正在经办的律协投诉案件也顺理成章地交到别人手里,也顺理成章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销案。
前后不到一个星期。
此时,余以为还在昆明。长期以来,他一直跟进研究鲍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现在法院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的,很容易搜到。
如果不出意外,鲍律师的处理结果会是停止执业几个月,外加赔偿投诉人损失。惩戒委员这个职务,大概也会撂了。
这样的结果,余以为却高兴不起来。说实话,鲍律师的存在对净化律师队伍是有积极作用的。他的问题在于把手段当成目的,无情打击,忘了初衷。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经此一事之后鲍律师会有积极的改变吧。
【作者题外话】:本章余以为有黑化的倾向,也许本来他就是这个样子,现在只是暴露出来而已。本书主旨是自我救赎,希望他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