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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无敌暴君:开局抄了满朝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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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章 明朝弊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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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类似改变班次的问题,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时有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适当分析。

    “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

    “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

    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

    在他看来,这是多年来屡禁不改且愈发增多逃亡匠户的主要原因,只不过当时朝廷并没有将此议重视。

    回复只有四个字,旧例难改!

    朱由检从刘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议。

    兵部尚书朱大典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

    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朱由检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朱由检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十八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

    “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

    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

    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朱由检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

    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朱由检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

    在朱由检看来,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这种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复中原一样,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来,慢慢将其瓦解。

    如果说朱由检施行上述的奖与惩,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

    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起了一个头!

    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

    成化十八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

    “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

    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

    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议性的。

    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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