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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好景不长,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
而且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轮班。
朱由检看得出来,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
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放缓了改革的进程。
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后,更反复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开始加大对匠户征银的控制力度。
这基本上毁了多年的匠户制度改革成果,也让班匠银改革名存实亡。
其一,这是弘治皇帝面对各方反对匠户改革的势力做出的让步。
当初锐意改革的激情不再,但又不想让班匠银这每年至少几十万两的收入流失,彻底放弃改革,因而弘治才耍出了这一手段。
他让班匠银以另一种近乎畸形的方式继续存在。
为朝廷增加收入,却使得匠户制度不比从前,更加混乱不堪。
其二,弘治十八年以后,朝廷屡次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前朝成化年间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
说白了,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
这更将征银的强制性增强到顶峰,使得许多匠户因此家破人亡。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
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
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
从成化十八年的首度改革,到弘治十八年面对阻力的让步,再到后来征收班匠银的强制性达到顶峰,直至嘉靖四十一年完成全国征银。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化。
班匠银从最开始针对落后匠籍制度的进步改革,彻底沦为一种朝廷新征收的税种,实际与提出时的初衷已无直接关系。
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仅此而已。
而对各地匠户而言,反倒更不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