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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大宗贸易,都是用金银结算。
这金大多是万延小判,因为重量太轻(3.3克),所以造假比较难,但银就不一样了,流通的丁银重量是约43匁(161.25克),这包铅也好,裹铜也罢,反正容易造假。
而且呢,受攘夷风气的影响,很多扶桑商人以付洋商假钱为荣——当然,这些人大多就是一锤子买卖,赚了就跑。
不过呢,这种事幕府怎么管啊,除非当场抓住,不然离开柜台恕不认账,口说无凭啊。
而且呢,幕府自己也饱受假币之苦,但实际素手无策——尤其是假造的宽永铜钱,用料比真的还足,工艺也比真的精致,你说这算怎么回事!
接下来,洋人对幕府施压的第二件事,就是改税。
当年安(1858年)签署通商约定的时候,扶桑出口以总价百关税,进口税则是分一成、两成不等。
洋商对此积怨很久,于是呢,在文久二年(1862年),借幕府使臣提请延期开埠的时候,伦町约书就提及了修改,部分减少了进口税——此事是文久三年十二月正式通告,元治元年(1864年初开始执行的。
可是呢,相比西洋历1860年亚罗号战争结束后,西洋诸国在中华得到的进口税优惠,这还是远远不如。
最起码,中华开始执行从量税,对工业品来说,这可比扶桑的从价税征的少多了。
之前维新派治政的时候,洋人就开始闹这个。
在当时,以外国惣奉行堀利熙为首的交涉人员,是以安通商约定中的“两倍条款”为由,把各国公使怼了回去。
至于啥是两倍条款?
就是当年在签约的时候,幕府方面在外国贸易挂江川英龙、长崎奉行小栗忠顺的坚持下,在约书加入了这么一条:
“凡是各国输入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双方采用两倍原则。
对某种输入扶桑的货物,如扶桑取关税比率取一,则对于同样的货物,当扶桑出口到签约国的时候,其输入关税的比例,不得超过二。
同时,双方约定,以交易金额计算,扶桑出口到签约国的该种货物,其价值不得超过从该签约国对扶桑输入总额。
对交易金额的总体计算,以当年之前三年总额为准。”
对等是不可能对等的。
这个两倍原则其实就是个退让条款,对同种货物而言,不但扶桑的进口关税比签约方少了一半的比率,而且还锁定了享有此权利的交易总额——也就是在这种不利条件下,扶桑输出的只能是同种商品的输入贸易额。
说实话,这个条款,当年双方都不愿意签:
幕府方面,觉得这明显是低人一等;
而洋人公使呢,虽然不觉得扶桑能有能力卖啥东西到自家本土,但对这种有约束的条款,那是天然的反感。
但考虑到扶桑毕竟还不是殖民地,玩蛮横贸易那是有成本的,洋人公使出于自己建功立业的考虑,最终还是同意了。
而幕府呢,在江川、小栗“有约束总比没有强”的理由下,也捏着鼻子认可了——毕竟双方关税一致这种好事,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可当年双方都漠不关心的这个条款,如今却成了一个问题:
别看西洋诸国全世界强迫别人通商和降低关税,可自己的关税,却一直在严防死守,比如天竺,如今就英吉利被玩惨了。
其实这么做是有道理的。
前些还没看出来问题,可自幕府1864年大举进行殖产兴业后,根据此条款,扶桑丝绸开始在欧罗巴攻城略地。
唯一的好处是,因为扶桑这几年窘迫导致进口丝绸不多,根据贸易额限制,所以输入还不多,因此没激起多大的问题。
可西洋诸国有远见的人士,纷纷指出,这个两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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