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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祖国之弹唱与阅读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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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章 【R】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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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蓄内敛、谦谦君子、德行修养;道家的老子、庄子,规律、人生、追求自己;

    岳飞,笑谈渴饮匈奴血;文天祥,留取丹心照汉青;王守仁,知行合一;鲁迅,人不可无傲骨,中国的脊梁;

    梁启超,少年中国,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毛□□,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而计谋的使用也有变迁;

    战国以前,国人很忠义、讲信用、最崇尚礼仪的时代;

    公元前638年泓水之战、公元前575年鄢陵之战;

    伍子胥与船夫,船夫的重诺轻生、舍生取义;

    公元前632城濮之战后,出现了兵法,国人明白了投机取巧的好处。

    汉朝时,与匈奴的作战养成了国人的尚武性格;

    直到北宋,一直再受外族侵扰,北宋政权妥协的作风让国人变得懦弱、国人开始沦落;

    清朝,人人自称奴才,辫子、文字狱、九龙夺嫡、做稳了奴隶。

    【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践踏男人的时代】

    男性、父系社会、既得利益集团,对女性的方方面面是双标与卑劣的复合体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在考古学上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恶劣的环境下要维持氏族的发展,最根本的要素就是人口的生产,中国原始社会就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母系社会更接近于女权主义的两性平等,而不类似于父系社会的性别歧视;

    三皇五帝的姓氏也都带有女字的,比如黄帝姓姬,炎帝姓姜;母系社会约在旧石器时代及新石器时代初,持续约三万五千年;

    当人类逐渐进入初始农业文明社会之后、在国家诞生前夕,父系社会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社会形式;农业生产劳动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劳动,在这个方面,男性的力量优势就逐渐体现出来了,男人们的劳动生产所得也逐渐比女性的采集要开始多起来;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母系社会逐渐消亡,于新石器时代转而进入父系社会;

    秦汉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尚未成型,男女之间的社会地位也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别,因此,秦汉时期的法律法规中,对婚姻关系也有相对平等的规定。

    秦朝的法律规定,假如丈夫殴打妻子,导致耳朵撕裂,或者四肢折伤,丈夫要被处以“耐刑”,就是将犯人除头发以外的发须全都剃掉,这个处罚相对于肢体的损伤实在是太轻了。

    到汉朝,对家暴的法律有所放松,不仅有丈夫殴打妻子如何处罚的条文,也有妻子殴打丈夫如何处罚的条文;“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这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因为妻子悍妒而家暴她,那么打伤了妻子,也不用负法律责任;显然汉代法律也认定丈夫有管教妻子的权力,但是汉律的处罚更轻,即便打伤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伤的,就可以不治罪;而妻子打丈夫,不管有没有打伤都是犯罪行为,要没为官奴

    宋朝往后,缠足,女性不得上街,不得与男子交往,不能读儒家经典,必须学习女四书,《女戒》,没有资格参加科举,出嫁后冠以夫姓;

    唐宋时期的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条文越来越细,对施暴方的行为也根据被施暴者的受伤情况来量刑定罪,

    比如唐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从这两个条文来看,唐律对女性的利益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一般情况下,妻子殴打丈夫只判一年徒刑,这比秦汉时期不分轻重地一律没为官奴的处罚要轻。丈夫打伤妻子也要处罚,这比汉律的非以兵刃伤“毋罪”要进步一些。

    唐律在夫妻互殴问题上力图维护夫权统治的倾向依然十分鲜明,妻子将丈夫打成重伤,量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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