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格意义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至少在开办之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之所以撤回许可其经营的承诺是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时二者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需要化工污染企业牺牲自己服从大局。
虽然类型的区分并未影响到“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上均表现为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均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均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但类似这种因国家环保政策调整临时采取的“一刀切”行为,被迫关停的化工企业有权要求必要的经济补偿,用于对企业职工就业安置或其他形式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