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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桃花逆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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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盛夏:风波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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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了仵作,连同刑部郎中在内的几位僚属一并前往杜府。

    当时仵作初验,写下的验状也一并附在案卷之中。

    刑部隆平十一年第四十六号验状

    隆平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卯时三刻,据延福坊杜府管家杜老七报案,刑部与当日辰时延请京兆府法曹仵作初检。光德坊京兆尹府廨舍至延福坊案发地计三里,宣阳坊刑部廨舍至延福坊案发地计八里。

    初检官:京兆府法曹仵作宋节

    辰时二刻受检,仵作人宋节,刑部司员外郎邹业,京兆府法曹参军贺岷,并坊正樊耕,到延福坊杜府。初检死者悬于书房正梁顶,勒痕交于耳后,系窒息亡。

    死者尸首位于杜府二进院书房居中,距正门九尺,距北墙七,距东西墙四寸。尸身悬空,悬挂所用为一丈双股白绫,崭新,足距地面一尺八寸。足下有一椅一凳,靠背紫檀木椅,椅面距地九寸,凳为同种紫檀木圆高凳,高约一尺一寸。椅完好,而凳翻倒,疑似凳曾置于椅面上。周身并无切割伤,掌心有轻微摩擦,沾有少量灰尘。左臂一处青紫,经查,为旧时伤,后背略有淤肿,覆盖较小,不致命。无中毒征兆,是否有药物迹象,待后续查验。死者外衣棕色绸缎圆领袍,内衣白布衫,足黑布矮腰靴,腰间玉带钩、配饰完好,周身值钱物件无缺。

    据第一发现人家仆杜老七所言,书房大门紧闭,但屋内并无反锁。据查,门锁保持完好,东窗与南窗紧闭,窗有积灰,东窗稍有磨损,窗台积有木屑。据死者亲属及家仆指认,书房内陈设一应完整无缺。除圆凳翻倒外,无任何打斗痕迹。正门对书桌有一纸书信,经查,确为死者亲笔。

    仵作人宋节、刑部司员外郎邹业、京兆府法曹参军贺岷、坊正樊耕

    刑部尚书杨文珽监,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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