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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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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贿基金的出台

    “公行”取消之后5年(1775年),被再度恢复,这次商人们获得的垄断权更大了,可以专揽茶叶、丝等高利润的大宗贸易,并且独家代理外商在华的供销,按总额收取3%的费用。

    当然,其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更重,外商将不再直接缴纳关税等,“公行”成为外商与帝国政府之间的防火墙。

    “公行”的定位至此确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条约》废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们称为“官行”(Kanhong)。

    连带责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强,令“公行”产生了强烈设立公共避险基金的冲动,这直接导致了“公所基金”的诞生。

    推动“公所基金”的第一个动力,在于帝国政府要求“公行”承担起讲合同、守信用的模范,凡是拖欠了外商货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赔付。这是一个财经制度上的“连坐法”。而第二个更为强劲却不便说出口的动力,则在于帝国政府及其官员对“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强。

    这种基金的准确成立时间,说法不一。Frederake

    财政成为“腐败化制度”的另一个体现,是帝国地方政府的开支,并没有规范财政拨款,而必须由各级行政长官在自己的俸禄中自行解决,这为他们的勒索提供了最为理直气壮的客观理由。

    “在西方,征收人员都各有一定的薪俸,也可能对他所征收的款项另给酬金,但一定要由国库核给;并且县行政首长也有一份适当的和足够一切开支的薪俸。中国却不是这样,征收人员和县行政长官都必须设法自给。征收人员虽然自收摊派,但不要错误地以为他所得的税款可以完全放进私囊;为了保全他的地位,他还必须要填满所有他的直接上司们的欲壑,使他的上司们刚巧都能得到那中国意义的所谓“薪俸”。

    知县到任之后,必须在他的任内每年一度或数度对他的直接上司,即知府和道台,有所报效,数目的多寡,看缺的肥瘠确定。他更要使省里的权要,即臬台、藩台、巡抚、总督等都能满足欲望,因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迁都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喜怒;他也不可忽视大人物们的文案和师爷一类人员,因为这些人都能在他们主人的耳边给他说好话或者说坏话。知府和道台也是这样;粤海关监督和其他优缺也并不是例外。省中的显贵也必须在京师设法巩固他们的地位,他们把得自僚属的一部分赃款也要照例以差不多一定的数额转手奉献给京官、枢臣和宫廷的内侍,如果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人,这人就会设法弄得这个但图自肥的官吏也一个钱都剩不下,或者阻碍他的升迁,甚至对于有利该省的一切建议也多方留难。”(马士《***对外交往史》)

    对于“公所基金”,《剑桥晚清史》认为“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

    “公所基金”作为行贿基金,行贿的对象是官方,而非政府官员个体。对于政府官员的私人孝敬,自然不在基金的支付范围之内,而要由行商们自行解决。一个政权放弃了显规则的正道,却要从潜规则的歧途上聚敛,自然难以避免整个体制乃至全社会的腐败与沉沦。

    政府及其官员的需索越来越大,行商和外商们不堪重负。而就在他们疲于奔命的时候,一种利润高昂得足以应对政府勒索的商品适时地出现了,那就是***。

    5、***生意的利益链

    针对官员私人的“行贿基金”,很快就在葡萄牙统治下的澳门诞生了,并且完全依靠***的支撑。

    1@精华书阁0年,澳葡当局专门设立了一个基金,对输入澳门的***每箱征收40银元,专款专用于对大清国领导干部的行贿。根据当时***进口量推算,这一行贿基金每年可收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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