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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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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章 阴影下的新旧之争(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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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将案件的细则一并复述了出来。

    案子发生在海西省的宣宁县,起因是一名刚刚从女校毕业的十四岁少女禾巧云,因为无法忍受叔父禾铁根将自己许配给同村老鳏夫白福,所以偷偷找出战死父亲的佩刀,于傍晚埋伏在路旁刺杀对方。

    可惜因为体弱力小的缘故,禾巧云虽然砍了白福十几刀,但是却都只是些皮肉伤并没有伤及到对方的性命。

    当夜,在卫生所包扎好伤口的白福,便领着一众捕快前往禾家指认了凶手,禾巧云这姑娘非常痛快的承认了犯罪事实,当天夜里便被抓捕到了宣宁县大狱。

    既然禾巧云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剩下就是定罪判刑了。

    宣宁县刑部判官认为,既然禾巧云的叔父禾铁根已经收下了白福的彩礼,双方便已经定了亲成为了名义上的夫妻,所以禾巧云犯的就是十恶不赦中的不睦之罪应当被判处死刑。

    但是,因为李佑害怕基层官吏草菅人命的缘故,将判定犯人死罪的权力收归到了省级的刑部郎中手中。

    并且,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他还强制规定各地刑部判决的死罪案例,必须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装订成卷交往中央,由大理寺、刑部、督察部再次审定没问题后,才准许地方官对人犯执行死刑。

    案卷上报至刑部,左侍郎张凤在仔细阅读卷宗过后认为,禾巧云其父禾柱国乃是去年南征时不幸战死的烈士,在缔结婚约之时女方尚在守孝期内,因此按照大唐律令双方婚约无效。

    再者,虽然禾巧云因为父母双亡不得已暂居叔父禾铁根家,但是其叔并没有擅自收受他人彩礼逼女子嫁人的权利,因此这门亲事,无论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

    既然婚约不合法,那么禾巧云便不是白福的妻子,同时其不睦之罪的判罚也就是错误的。

    不过禾巧云毕竟持械将白福砍成重伤,本来按照《唐律疏议-贼盗律》中“已伤者,绞”的条列,张凤应该判处禾巧云绞刑。

    但是,此案发生全因禾铁根贪图白福给出的巨额彩礼,强迫禾巧云在守孝期内嫁人导致,既然白福并无性命之忧,禾巧云应当减罪一等免除死罪。

    于是,在签署了自己的判决意见后,张凤将案子卷宗分别报送到顶头上司宋慈,大理寺卿袁克立以及督察部尚书海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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