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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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基于追求影响力和扩大流量的动机,利用网络技术传播特性,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滋生形成了自己固有的模式,即,“造谣者发起、传谣者接续、接收者承受”,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接续的、完整的行为链条。该链条的形成是“内因”与“外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产物。内因即内部生成机理,外因即环境促进机理。内部生成机理是指怀有主观恶意的行为人利用网络炒作舆论燃点低的事件以获取流量。通常采用主动爆料、持续更新、长期关注的方式,不断增加、改进虚假信息量予以递进或强化。环境促进机理是指除主体因素之外的,足以引发网络谣言滋生的各种环境条件与背景。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行为滋生链条上共有六个环节(或要素)——基础事件、谣言启动主体、当事人、传播行为、影响群体、真相揭秘。此六个环节承上启下,相互衔接,接续式发展。基本结构可以表述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发酵+真相揭秘舆情反转。
1.基础事件环节。网络谣言“霸榜”的首要条件是需要具有社会公共话题性质的基础事件。该基础事件能够成为热点事件需具备以下特征:(1)民生性。该事件要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一般包括国计民生、私权保障、家庭幸福、福利保障、经济收入和治安稳定等问题;(2)未知性。该事件的发展走向要具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可能;(3)敏感性。该事件存在敏感而直接的对立矛盾或因素,如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公权力与私权利等。且容易被煽动成为阶层对立、职业对立和职能对立的导火索;(4)吸睛性。该事件多包涵如权势、财产、色情、暴力、私生活、他人隐私等要素,引人关注,易于炒作;(5)普遍性。该事件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容易共情,使网友均能产生代入感。通常牵涉公民基本人权,切实契合民众普遍关切;(6)复杂性。该事件涉法、涉诉性质突出,往往处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空白点上,理论与实践存在争议,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多种法律关系,处置或解决困难。在本质上,基础性热点事件“反映的是矛盾的存在与激化”,体现出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关注程度与观点的表达强度,社会热点舆情事件的敏感度越高,越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2.谣言启动主体环节。此为整个行为链条上的最重要一环。相对于单纯的传谣者与虚假信息的承受者来说,作为网络谣言的发起者,启动主体(“造谣者”)永远居于核心地位。主要是指虚假信息的首位发布者,在各种不良动机的驱使下,罔顾事实,制造谣言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某些具有特定影响力的人员——如网络大V们主动发起制造与传播各类谣言。网络大V的言论表面可信度更高,迷惑性更强,传播的范围更广,造成的恶性影响也更大,更容易出现误导性舆情错误。更有甚者,在权威机关发布辟谣性通报后,仍然继续制造新的虚假信息,扩大行为恶果,体现出极大的主观恶意。
3.“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环节。作为具有特殊角色定位的行为人,网络热点事件的当事人是一类“复杂主体”。一方面,在网络谣言中,造谣者往往会选边站队,表面上选择支持一方,而故意针对另外一方造谣污蔑,侮辱诽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攻击。但无论是谣言所站队的一方,还是受到攻击的另一方,最终都将沦为谣言的受害人;另一方面,作为谣言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在舆论裹挟的情形下,更能够亲身体验到网络的可怕力量,然后借力发力。有的积极主动配合制造谣言的自媒体,甚至与自媒体共同炮制虚假信息,诱导网友选边站队,拉取网络支持,形成网络舆情,妄图以舆论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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