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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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导致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且在行为定性、固定违法犯罪行为人、收集证据上困难极大,治理和***成本明显高于传统犯罪。其受害者既包括公民个人,又包括特定群体,还包括政府与司法执法机关。其最大的危害是对“国家公信力”的贬损与诋毁,严重破坏了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信赖、认同与尊重,破坏政府与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破坏公众对权威的信仰与信任。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伴随网络传播深度与广度的拓展,热点事件滋生网络谣言的土壤仍将长期存在,网络热点事件谣言的防控治理之路任重而道远,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基础理论的厘清与探讨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基本属性:超越认知范畴的“负价值”
毋分中外,热点事件总伴随着“真假难辨”的“信息传播”。对正在发生的社会新闻事件,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认知,或者说个人基于自身的个体认知,得出不同的认知结论。但归根结底,就最终结果而言,只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异的认知结果:一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认知”,一种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非真实认知”。在认识论的视阈下,真实认知的内容是正确的,属于认知领域的“真理”。非真实认知的内容是错误、偏差、片面的,属于认知领域的“谬误”。在表现形态上,非真实认知异常复杂,它具有不同的层次结构,即同样是错误,但错误性的程度差异却极大。有的是认知偏差错误,有的是认知片面错误,有的是认知完全错误,而针对热点事件刻意制造的谣言,则属于超出了认知错误范畴的“极端错误”。
(一)“谣言”及其理论认定
1.谣言的厘清。谣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属性却是唯一的,即信息。谣言是通过媒质工具进行传播扩散的特定信息。作为信息的特殊样态,谣言同样具有特定价值,关涉生命、健康、财产、生活秩序、社会评价与家庭关系等重要事项,只不过谣言是被他人非法利用的信息,其对合法权益构成了潜在或实质的危害。域外学者对谣言问题的关注始于二战后,自上世纪90年代后,谣言传播的主阵地发生变化,方才开始由报刊等纸质媒介转向互联网(前期为局域网)网络空间。纵观谣言的发展历程,其先后出现过两种属性观:“广义中性观”与“狭义贬义观”。广义中性观基于谣言正向的信息“传播价值”,寓指“在社会中流传,但未经官方公开证实的信息”,其本质属性是“未经查证属实”。欧美学者普遍持有此种观点。广义中性观侧重于“是否经过查证属实”的形式判断,普遍将谣言视为不具有任何否定性评价的“中性词语”,在性质上等同于真假待定的“传言”。狭义贬义观则基于谣言的“虚假属性”,只将未经证实的信息中的“虚假”信息纳入谣言的范畴,因此具有“贬义”的语词性质。其贬义性主要表现为制造、散布者的“不良动机”与制造、散布内容的“事实虚假”。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在域外语境下,对谣言一般秉持广义的中性观,即坚持认为内容“无关善恶”,主张将所有未得到确认、真假难辨的信息均称为谣言。就我国的学科研究领域来看,通常在事实性学科视阈下,对谣言多采用广义说,如社会学、管理学等;而在规范法学的研究视野下,对谣言的界定多采用狭义说,尤其是在刑事法和行政法范畴内。狭义说的优点在于,一是便于行为的司法界定与责任追究(主要是指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二是通过限缩谣言的外延范畴以体现法律介入的谨慎与谦抑。
2.谣言的认定。虚拟空间是一座蕴含着大量有价值信息的宝库,其中哪些言论应被认定为谣言呢?如果仅停留在道德范畴,不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依据人们内心的朴素情感,对那些无中生有、编造伪造、恶意揣测、肆意谩骂、故意诋毁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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