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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编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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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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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热点事件的要素、走向及类型

    1.网络热点事件的四大要素。热点事件之所以由一个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普通事件发展成为万人瞩目的热点事件,是具有其内在产生逻辑和运行规律的。通常来讲,相对比较容易发展演变成为热点事件的事件必需具备四大要素:首先是普遍性。即该事件通常为普通公众生活中常闻常见的常事,或在每个人身上都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其次是吸睛性。即能够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关注;其三是影响性。即该事件的后续发展能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其四是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即该事件中掺杂着公权力行使(法律行为与法律裁断)和私权利保障问题,两者往往处于“矛盾性共存”的纠结状态。

    2.网络热点事件的两个走向。根据事件最终的定性结果,网络热点事件的发展结局无外乎两个截然迥异的走向:一是“事件最终定性为案件”。即随着事实真相的披露和调查结果的认定,最初的热点事件被定性为需要通过执法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二是“事件最终定性为非案件”。即随着客观真相的发现,事件并非“如当初所传之案件”,而是不需要通过复杂司法执法程序处理的其他事件,如道德范畴的事件、自然事件或者意外事件等等。

    3.网络热点事件的两种类型。所谓“类型”,是指抽象概念与具体个案之间的“中间形态”,其反映的是某一类行为或事实的共性特征。类型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热点事件与网络谣言总是相伴而生,网络谣言容易形成网络热点事件,热点事件也极易滋生网络谣言。根据网络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发生发展的进程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特定人员直接对某一平常事件进行造谣,然后在很短的时间之内,便迅速形成网络热点事件。典型案例如最高检通报的杭州女子快递案;二是先出现某一事件,后在传播的过程中,不特定多人进行接续造谣,关注流量不断增加,甚至在事件后续的调查过程中,造谣现象也在持续升级,最终发展成为热度极高的网络舆情事件。代表性案例如江西省通报的铅山县中学生校园失踪事件。

    (二)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外象

    所有的网络谣言背后均是非法利益诉求的反映,均是利用普通事件进行造谣传谣的结果。在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外象必定呈现出特定的形态,能够为我们所掌握。可以从“法律规定”和“行为态势”两个维度进行深入观察。

    1.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观察,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呈现出“既对事又对人”的外象。既扰乱国家网络安全秩序,又侵害具体的受害人。依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和诽谤等多种行为。即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抑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抑或“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公开散布公民个人信息。

    2.从谣言行为态势的视角观察,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也同样呈现出“既对事又对人”的外象。通常具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故意混淆事件性质与法律关系,将本不是案件的事件编造演绎为案件,或者把简单的行政案件编造为复杂的、严重的、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把偶发的、简单的刑事案件编造成普遍的、严重的刑事案件;二是故意黑化、丑化特定群体与特定人员,煽动职业仇恨、阶层对立,割裂社会分歧与社会矛盾,如把正常的执法司法说成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三是故意捏造、夸大事件细节或过程,通过伪造暴力、犯罪、悬疑、色情等手段进行放大吸睛,吸引社会关注和网络流量,扰乱网络运行秩序,获取非法利益。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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