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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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尊重权利,依法行权,能动履职,后续补救”。尊重权利是指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允许任何人自由发布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各种类型信息,允许任何人以科学质疑的方式对政府和司法行为进行网络监督。依法行权,一方面是指政府和司法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对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公民予以违法违规处置;另一方面是指公民个人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能动履职是指有权机关以人为本,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与各类案件。后续补救是指面对舆情发酵,权威机关应迅速及时查清事实真相,并积极主动回应舆情。关于对网络传播谣言信息的依法认定,基本思路之一是看证据。要根据证据规则与行为链的形成与发展综合评判,结合上文中阐述的六大要素,采用“证实与证伪”并用的手段,进行验证。对于一时无法验证的,可根据具体的人和事,适用“排除规则”予以确定,相关证据要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即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之二是主客观相结合。通过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行为判断属于“认知问题”还是“价值问题”,尤其是对主观恶意的认定,应通过多种类型证据加以佐证,适用“印证规则”予以确定。拉伦茨认为司法裁断的本质就在于价值衡量,即“与价值判断打交道”。因此,判断行为人散布传播相关信息是属于“认知范畴”还是属于“价值范畴”,即到底是“不知”还是“明知”,能够得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价值判断无疑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司法判断标准。
综上,在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视阈下,在科学界分权利与权力、谣言与非谣言的基础上,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应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总结问题规律,依据热点事件网络谣言行为链条的内部与外部环境,采取内外有别的针对性整治,首先是对内部环境中“人”和“事”进行应对治理;其次是对外部环境中的有权机关或部门进行策略调整。
(一)对“人与事”的认定处置
在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呈扩大之势,应对治理难度加大的当下,对“造谣”和“非造谣”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的直接意义在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将实务的问题理论化,将理论的问题实践化,并最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断。首先应从行为链条中的“人与事”两个方面予以治理,从而正确界分造谣传谣者,正确确定谣言内容与性质,正确施行行刑衔接与网络限制措施。
1.对行为人的认定处置。对热点事件造谣传谣行为人的认定与处置应主要考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行为人与事件的关系。尤其是有无“利害关系与利益关系”,以及关系的关联程度大小。在考量顺序上,应先看有无利害关系,再看有无利益关系。无论是基于逻辑还是经验,在司法实务中,此往往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是属于“认知范畴”还是“价值范畴”的关键之一。在谣言的行为链条中,人是造谣传谣行为的发起者,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要“以人为中心”进行判断。毕竟,理性自然人都有权自己决定并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对如何决定才符合自己的最佳利益,自己享有决定权。当然,也绝不能简单地依据危害后果来倒推行为动机,即不能将所有通过传播热点事件信息增加了粉丝量,或者增加了流量从而获利的行为人都视为主动传谣者。二是可以依据行为人品格证据与相似行为证据加以辅助证明。大量实践证明,造谣传谣行为与“个体品格”密切相关。品格是“......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他的习惯,其具有的......一般名声加以证明。”个体品格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的“连续与一致”,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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