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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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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迎合自由法运动而具有的使命。更进一步而言,社科法学是自由法运动的拥趸。但自由法运动在走向法律的应然中,在一定程度上是拘泥于教义的法教义学发展的厄运。

    但法学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并非不可缓和。法学的系统性本身就能够实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法律是现实问题的规范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行为者的期待与共同的规范性价值能够得以整合并使之制度化均衡的稳定系统得以形成。“法律主张可以由其自身加以验证,而无须指向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同时,法律命题系统的稳定化机制也从规范期望的生产机制和选择机制中更为清晰的分化出来,进化机制的生产性因此获得了增长。”基于功能主义释意所具有的特点,其本身具有四种功能:一是适应社会发展功能。功能主义释意把社会领域中自我反映的过程通过外在机构予以规范化,使得法律成为具有“自我生产”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状况发展的系统。由此使得法律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能够获得所需要找到的答案。二是实现法律调整目标功能。“系统的身份将通过观察其功能,即观察存在于观察者与在各自领域中运行的单位之间的反馈来确定。”为了法律的适用安全,需要遵循体系内不得违反的原则,原则性规范具有衡量他种规范是否符合体系的功能。同时,在法律裁断时,需要对规范在法律体系的位置、规范与规范逻辑的关系(裁断是否合理以及后果)、法律制度结构中规范的位置、规范功能以及目标进行评价。三是整合规范功能。功能主义释意就是将立法者整合的逻辑连贯、内在一致的民法体系所具有的法律规范确定性与可预见性进行调和,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四是维持体系的稳定。体系化的制度能够控制行为,“社会控制形式符合每一种越轨的形式,社会控制形式应当重新把个人的动机调整到系统的要求和角色的期待上。”功能主义释意就是使得“法典可以作为法律应该怎样或者将要怎样,以及怎样创造与改革的表达”得以实现。

    结语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以此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中国民法在实现自主自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打上了强烈的继受法学色彩。中国民法要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理论体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型构自主的知识体系。基于方***是实现自主法学转型的关键环节,可以说,构建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是建构符合中国民法发展的法学方***。我国法学方***发展的一个前置性问题,就是遵循何种方法来确定司法适用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民法典本身是一个有机体系,功能产生于作为统一体的社会系统的联系之中,法律系统本身就是为特定的功能才分立出来的。“法律的发展不被理解为从前法律社会向法律适合过渡的过程,而是法律逐渐分出和功能独立的过程。”基于民法典规范体系与结构独立的特征,功能主义释意可以契合民法实现现代化需求,可以处理传统与现代变革的矛盾。以功能主义释意模式作为基础,建构中国的法教义学,以此实现法学方***的自主,才能实现中国民法学的自主。因此,功能主义释意模式是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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