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章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解析(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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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暂行规定办法的税种的立法工作”,“只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完成了立法手续,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均未完成立法手续,我国税收目前大部分未完成立法手续。”所谓提升税收立法效力等级的过程,就是“使之法律化”而完成正式立法手续的过程。把提升税收法律效力层次仅仅看成是完成法律手续,是典型的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浮浅表面化曲解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宫刑,必将造成大众寻求法律救济也其道无由。若诚如其言,那么我国所有的税收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都可以完成这一道手续。事实上,在形式上完成这一道手续后的“税法”仅仅能够强化“依法治税”,而对税收法治仍然无济于事。“法律并不能引起其自身对合法性的信仰,我们并不能为了合法律性而赞同合法律性。合法律性存在并且制造出那些形式上正确的陈述,这不足以使人赞同。”长期以来,“依法治税”的话语往往喻示着现行的行政法规对税收征稽如同铅刀一割,税收法定主义常常被理解成为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提升税收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被视为能够增加税收的“尚方宝剑”。准此见解,税收法律的强化将会演变为税收法律专制主义,最终的结果不是税收法治,而是将税收人治披覆以税收法制的光鲜外衣。
法制与法治二者虽然仅是一字之差,却并不是停留在玩文字游戏层面,而是代表昭然不同的法治观念。有“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人们形象地把“制”称为刀旁制,而“治”则为水旁治。“刀制”注重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静态的法制;“水治”则全面涵盖立法、执法、监督等法治的各个环节,是动态的法治。加强依法治税成为堵塞漏卮的利器,但权力的运作往往轶出法定的空间。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现实运作中,水治被刀制所消解、化约,依然扮演着刀制功能,税收法定主义往往被阉割为对行政权力深入细化的法定,造成部门利益法律化,“口含天宪”的行政权力空间日益扩大化,而宪法是将权力装进笼子的最高法律,刀把子思维造成税收法定主义的名实相乖,徒存皮囊,而元气斫丧,精髓汩没,税收法定成为一种虚幻的符号,甚至使得税收法定主义被形同橡皮泥一般被解构为“依税收立法”,这样进一步造成财政支出的“无度性”。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被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凸显了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虽然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被称为“管法的法”《立法法》在修改二审稿中“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的条文,基于相关部门所主张的税率调整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需要保留弹性空间的理由,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但最终因为学术界的坚持和呼吁而峰回路转,使得税收法定原则得以体现。随着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中笃定扎根,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七大税法迅速一并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因为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此前《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因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并将此前《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0项、第5条第3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内容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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