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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解析(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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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说中得以充分体现。如果合其志功而观,税收债权债务说受到实践理性的逻辑支配,一以贯之,揭示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应然性,提供税收法律关系的“理念型”以范铸税收行为模式,在建构和谐税收关系方面较诸二元关系说更具优势。正是这样,北野弘久的观点被中国学者解读为税收法律关系单一性质前提下的二元论。事实上,北野弘久也并非对税收法律关系在现实中的权力外观视若无物,只是鉴于现实中国家税收权力论的负面效应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才基于实践理性运用债税收务债权说从法理上澄清国家税收权力与国民财产权利的对等性,将税权性质的应然性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然状况加以区别,通过澄清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揭示税权统摄“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的二元结构,运用应然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引导并改变与实然状况相一致的“税收权力说”,平衡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之间关系,实现应然与实然的高度一致,使税法无论在理论上抑或在实践上不仅成为国家征税之法,而且成为纳税人的权利之法。

    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公法上法定的债权关系,意味着早期税收权力(义务)关系通说的没落。此种税收法律关系为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整体,而这种权利义务乃基于法律所产生。其中由当事人的义务关系所构成的广义上的纳税义务关系包括:其一,税收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关系主要包括税收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及退税与税收附带给付请求权关系。其二,狭义上的税收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中性质上不属于财产法范畴的狭义的税收义务关系主要为程序法上协力义务。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关系的税收实体法关系是一种与行政权力并不相关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和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某种程度的家族类似性。因为税收债务的成立并不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而是在法定的课税要件具备时自行成立的,课税处分的行政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对依课税要件成立的税收债务进行的具体性确认。税收债务关系说并不否认在税收程序法领域中存在着权力关系的构造,但强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法律关系上是对等性关系,明确地将税收法律关系区分为税收实体法关系和税收程序法关系,将税收实体法关系与税收程序法关系分别界定为主从地位关系,重视设立纳税者权利救济程序的必要性,有助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税收立法、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律实践等方面所引发的观念转变不容小觑。

    社会的组成可以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极端:子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中国民众对税收并不陌生,甚至流传着“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观念。这种观念是理所当然建立在权威意识之上的。晚唐时期着名的现实主义诗人杜荀鹤有诗曰:“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在古代王权政治体制下,税收以及税法均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缴纳“皇粮”完全是天经地义、无所逃免的义务,从不敢奢望回报,更不敢与权利相联系。但现代税收的特征却在于,其并非强势政治主体单方面意志的强加,而是基于宪法所确立的人民***原则,以纳税人的同意为前提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两百余年来资产阶级思想家最大贡献之一就是提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权学说,其核心是“国权民授”。其最根本的经济措施就是“全民纳税”与“全民选举”,整个国家的活动经费是由全民纳税所支撑的。镌刻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国内税收署大楼入口处的奥利弗·霍姆斯的名言“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对价”,即是这种思想的体现,表明税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种先义务性格。西方将税收称为“影子价格”,交纳税收实际上是从政府提供的各种有形无形的服务中获取好处而支付的价格代价,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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