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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章 中国“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与“一带一路”倡议(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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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在体系内实现自己的变革目标,恐怕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程度。例如,201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未能就新一轮份额增加和调整达成一致,该项改革被推迟到不晚于2023年底。预计经本轮份额增加和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比例可能会有所提高,但美国事先已经表明,应确保美国继续维持对该国际经济组织重要事项单独否决的权力,否则,美国极有可能会阻止任何改革方案的通过。

    最后,中国在体系内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实际不过是谋求“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项下的例外情形,即专就南北经济关系对该基本逻辑之适用进行一种有限修补;而中国倡导以互利共赢基本准则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乃是以其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修正“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的固有之义。然而,积弊难返,要在现有体系内达到这样的修正目的,即便可能,也势必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既然在体系内致力于实现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很难突破既成体制的固囿,那么,为了充分践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要求中国从现行体系中破茧而出,选择从另一面向——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为此,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谓势在必行,也势在可为。

    对于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乃是建立在时下中国软硬实力已获大幅提升的基础之上。随着自身迅猛发展,中国综合实力上升最快的部位当属国际经济领域。就其中的硬实力而言,中国现已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高位;以往,软实力不足构成中国的一大短板。然而,时移事迁,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软实力已今非昔比,“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同时带来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发展模式已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软实力”。当然,中国要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需有足够的软硬实力吸引其他国家参加合作;具言之,从合作收益的生产性来看,中国要让其他国家相信中国有能力促成合作,并做大共同收益的蛋糕,既需有可为合作注入强大动力的硬实力(如中国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支撑,也需有可获得其他合作方信任的有效合作模式所带来的软实力(如发挥政府能动作用的理念)。另从合作收益的分配性来看,中国要按照互利共赢基本准则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首先要率先垂范,在合作的收益分配上更多地顾及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就此而言,中国只有在具备相应硬实力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在对其他合作方做出必要的收益让渡后而不伤及自身。当然,在多边合作的情形下,并非只要中国做到高风亮节,合作就一定能够成功,还需要发挥中国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下所倡导的收益分配方案透射的软实力,让其他合作方也愿意放弃一味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接受兼顾彼此利益的观念。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新老两种角色,都是要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进行修正,但二者修正的向度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发挥“体系内改进者”作用,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争”得更多的利益;而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则是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合作收益的分配上兼顾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这更多地表现为中国的“让”利之举。从修正的程度来说,变革大于改进。虽然中国在体系内只是以扩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例外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这样的“改进”过程仍然因发达国家的阻却而举步维艰;而观之以中国在体系外发挥变革者的作用,却能做到自觉地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更多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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