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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章 中国“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与“一带一路”倡议(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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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对抗、封闭的理念。中国反复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是和平发展、经济合作倡议,不是搞地缘政治联盟或军事同盟”;要言之,中国倡导共建“一带一路”不是要将沿线国家绑上对抗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战车”。而且中国自始就明确,“‘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另者,“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单边强行推进的一种战略,其作为中国发起的倡议,乃是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经济合作平台;相应的,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在“一带一路”的舞台上,“倡导的新机制新倡议,不是为另起炉灶,更不是为针对谁,而是对现有国际机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目标是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例如,就“一带一路”倡议项下的亚太行而言,虽然发展中国家占股比例高,但发达成员的总股比也超过了25%,在需要75%特别多数议决的重大事项决策上,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一样拥有否决权。这一平衡安排和独特优势为亚投行在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奠定了制度基础。西方学界一些理性学者也看到这一点。例如,美国着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依肯伯里指出,“中国和其他崛起的非西方发展中国家是要在这些旧的多边制度中寻求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致力于建立一些新的具有发展导向的制度,如金砖银行。在各种旧的和新的制度之间存在着论争,但争执并非围绕着相对立的现代性模式,乃至对秩序的修正主义意识形态。”

    中国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形成“聚集效应”,推动和引领更多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着重大建设性作用。

    现时,随着自身实力的相对衰弱,以及国内逆全球化势力的阻却,发达国家通过制度创建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自由化的动力已大为下降;即便发达国家仍有这样的动机,也会因困守“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收益分配上更加斤斤计较,使得通过合作创建更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难上加难。而制度性国际公***品供给的短缺,可能会造成世界陷入所谓的“金德尔伯格陷阱”,以致引发全球经济的混乱和失序。反观中国,奉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兼顾其他国家利益,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让利,这样的中国方案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合作,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补制度性国际公***品缺失的作用。就共建“一带一路”而言,在合作的生产性方面,中国采取“消极一体化”+“经济一体化”的方式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释放沿线国家的发展潜力,使得它们获得更大的收益增量;与此同时,在合作的分配性方面,中国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更多地兼顾到了沿线其他国家的利益。正因如此,“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快速推开和推进,其中,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已有效地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亚投行的顺利创设和成功运行为即为典型。显然,“倡议成立亚投行,就是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推动完善现有国际经济体系、提供国际公***品的建设性举动,有利于促进各方实现互利共赢。”

    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不但不是为了推翻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反而能够促进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实际上构成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既有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例如,助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的成立及业务的开展,弥补了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能力的不足,相互间形成了良性的合作关系,应验了中国倡建亚投行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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